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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175号令

2008-10-6 8:42:45  海关总署  添加到收藏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08927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101起施行。

 

                                                                                                盛光祖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

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新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新西兰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新自贸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新西兰之间的《中新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但是以加工贸易方式保税进口和内销的货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新西兰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新西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中新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一)在新西兰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在新西兰一方或者中国、新西兰双方境内生产,并且全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的;

 

(三)新西兰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符合《中新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见附件1)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等要求的。

 

附件1所列《中新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发生变化时,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述“在新西兰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新西兰境内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产品;

 

(二)在新西兰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三)从新西兰境内饲养的活动物获得的货物;

 

(四)在新西兰境内狩猎、诱捕、捕捞、耕种、采集或者捕获获得的货物;

 

(五)从新西兰领土、领水、海床或者海床底土提取或者得到的,未包括在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的矿物质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质;

 

(六)新西兰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从其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提取或者得到的货物,提取或者得到该货物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应当是新西兰根据符合其缔结的相关国际协定可适用的国内法,有权开发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

 

(七)在新西兰注册或者登记,并悬挂或者有权悬挂其国旗的船只,在新西兰根据符合其缔结的相关国际协定可适用的国内法确定的领水、领海外的专属经济区或者公海得到的货物(鱼类、甲壳类动物、植物及其他海洋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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