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关税的责任通常由报关人或公司承担。如果以报关行的名义报关,则不必负担缴纳该批货物的任何追加税项的法律责任,但报关行必须在报关时指出实际货主的姓名,并在报关后90天内提交取得货主同意缴纳此项增加或追加关税的声明和货主的保税单。对于报关后存栈的货物,缴税的责任可以转移给任何购买该批进口货物并以其本人名义提货的人。
美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关税的主要依据之一是该批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海关评估进口货物价值的法律依据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修正)第402节有关估价的条款,这些条款曾在1979年贸易协议法中得到修正。在大多数情况下,海关税的价值基础是货物的交易价值;如果交易价值不能确定,则可根据特定的二级基础对进口货物进行评税。这些二级价值基础依次为相同货物、相似货物的交易价值、推论价值和推算价值。
进口货物的交易价值指的是该批货物被出售以输往美国时实际支付或准备支付的价格,其中应包括买者承担的包装费、买者支付的所有佣金、特许费和卖者因进口货物后来又再卖、转让或利用而应支付的费用;如果交易价值不能确定,海关可根据以前进口过的相同货物的交易价值进行评估;如果没有可比的相同货物交易价值,则可根据相似货物的交易价值进行评估;如果相同或相似货物交易价值都不能确定,则可根据推论价值计算。推论价值指的是进口货物在美国再卖时的价格,其中应减去佣金或利润和管理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海关关税和联邦纳税、深加工后的增值。海关对进口货物估价的最后一个基础是推算价值,即生产该批进口货物过程中原料、制造处理、利润和管理费用、包装等费用的总和。如果进口商请求优先以推算价值评估进口货物的价值,海关可以颠倒推论价值和推算价值的先后次序。
不同国家的货品在进入美国时又根据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享受不同的关税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