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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质量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
(1)机动幅度条款
质量机动幅度条款:指为了避免质量条款的规定过于严格造成卖方交货困难,在合同中确定对特定质量指标在一定幅度内可以机动。(P327)
(2)品质公差
被国际同行业公认的允许产品品质出现的差异为品质公差。质量公差为国际同行业公认,无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同翻过来中对特定指标并没有公认的公差,或双方存在不同理解,应在合同中具体定明公差内容。
二、 数量
(一) 数量的计算方法和度量衡制度
1、 国际贸易合同中通常采用的数量计算方法有:重量(weight )、个数(number)、面积(area)、长度(length)、容积(capacity)、体积(volume)及成分百分率等。
2、 各国的度量衡制度不 ,进出口交易中常用的度量衡有:国际单位制、公制、英制、美制等。
3、 我国<计量法>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计量单位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4、 我国出口商品除合同规定采用其他单位制外,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5、 我国一般不进口以非法定计量单位作为质量指标的仪器设备,如有特殊需要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应经有关标准计量机构批准。
(二)重量
2、 重量的计量方法(P328一定得看)
3、 数量机动幅度
(1) 溢短装条款: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相对于合同数量有一定百分比的增减。具体的伸缩量的大多明确由卖方确定,在收买方负责装运时,可由买方决定或承运人确定。例:shipment quantity 3% more or less allowed.
(2) 少数场合合同中也可以采用约量方式,即在合同规定的数量前加“约”字。(“约”字在国际贸易中有不同的解释,因此双方应事先约定或在合同一般条款中约定对“约”的理解)。
(3)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于信用证中的“约”量条款,数量变动幅度不超过10%。
(三)数量条款的意义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卖方必须按照合同数量条款的规定如数交货。如果卖方交货数量多于约定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如果买方实际交货数量少于约定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是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并且买方有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三、 包装
包装是进出口交易的主要条件之一,包装条款是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否则构成违约。包装条款一般包括包装的方式和包装的标志两个方面的内容。
1、 包装的方式
A、 在进出口贸易中,根据货物种类和特点的不同,对包装方式的要求也不尽相同。通常有箱(case)、袋(bag)、包(bale)、瓶(bottle)和近些年发展起来的集装箱(container)、托盘(pallet)等。
B、 在运输过程中,只需加以捆扎即可,即为裸装。
C、 直接装入运输工具内运送,即为散装。
D、进出口贸易中常用的包装材料一般分为纸包装、金属包装、塑料包装、木制品包装、玻璃制品、陶瓷制品和其他一些特殊材料包装。
2、 货物包装的标志
货物包装的运输标志、识别标志、危险标志和指示标志。
A、 运输标志(唛头):包括收货人名称的英文缩写,运单号、订单号或发票号,目的地,件号等。有的还包括合同号,每件的毛净重及产地等。标准唛头收4行组成,每行不得超过17个英文字母。
B、 识别标志(通知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