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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进出境运输工具及物品的报关

2007-11-6    添加到收藏夹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理解我国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进出境物品的监管(报关)规定,重点掌握各种运输工具、进出境行李物品、进出境邮递物品的报关程序和具体要求。

学习单元内容概述

第一节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报关

一、进出境运输工具概述(一般掌握)

二、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规定(重点掌握)

三、各种运输工具的报关(重点掌握)

第二节进出境物品的报关

一、进出境物品通关概述(一般掌握)

二、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报关(重点掌握)

三、进出境邮递物品的报关(重点掌握)

第一节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报关

一、进出境运输工具概述

(一)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范围

《海关法》规定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用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车辆、航空器和驮畜。根据该规定,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范围是:

1.船舶

船舶包括机动及非机动的进出关境的海上、国界江河上的来往船舶,转运、驳运进出境客货的船舶,兼营境内外客货运输船舶,装载普通客货的军船。

2.车辆

车辆包括进出关境的客车、货车、行李车、邮车、机动车、发电车、轨道车和进出境的汽车、人力车等。

3.航空器

航空器包括所有载运进出境旅客或进出口货物的进出关境的民用航空器。进出关境的军用航空器装载普通客货时,也受海关监管。

4.其他运输工具

其他运输工具包括载运进出境客货的马、驴、牛、骆驼等用于驮运的牲畜。

(二)海关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意义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交付的货物通常是通过国际间的长途运输来实现的。承运人和运输工具作为这种运输行为的主体,需要根据货主的要求将相关的货物载运到指定的地点,起着完成国际间买卖行为的枢纽作用。离开了运输工具,就无法实现国际间的商品流通,买卖双方的货物就不能进入对方关境,也就无法实现国际贸易。海关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意义表现在:

1.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

2.贯彻国家对外贸易政策;

3.方便进出口,促进国际交流。

二、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规定

(一)如实申报的规定

《海关法》第十四条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证件,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申报与货物、物品的申报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必须对其交验单证的真实性负责。

(二)指定路线行进的规定

由于海关并不都设立在关境线上,因此,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后还需继续驶往设关地点办理进境手续;出境运输工具在设关地办结海关手续后还需驶经关境线前往境外目的地。对这一行进过程,《海关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交通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行进;交通主管机关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运输工具在指定路线行进途中不得转道绕行、上下人员或装卸货物、物品。

(三)预报信息的规定

根据《海关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到达和驶离时间、停留地点、停留期间更换地点以及装卸货物、物品时间,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海关”。使海关能到位监管,及时办理运输工具进出手续,保证货物、物品顺利装卸。

(四)接受监管和检查的规定

海关在接受申报,并对交验单证进行审核后,将根据申报事项和具体情况决定如何对运输工具进行实地、实物的监管和检查。海关在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时,按照《海关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并根据海关的要求开启舱室、房间、车门;有走私嫌疑的,并应当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货物、物料”。

运输工具在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时,应当接受海关的监管。货物、物品装卸完毕,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装卸情况的交换单据和记录。上下进出境运输工具的人员携带物品的,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

三、各种运输工具的报关

(一)船舶的报关

国际航行船舶在进出中国关境时,应按中国海关的规定递交相应的报关单证,并按国际惯例递交有关船舶的证明文件。

1.进境船舶的报关

国际航行船舶在进入中国关境时,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船舶抵达口岸前或者抵达口岸后24小时内,按规定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并递交有关单证:船舶进口报告书、进口载货清单、进境旅客清单、船员清单等等。国际航行船舶到港时,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如果不能及时提供齐全的“进口载货清单”,须向海关出具保函,并经海关同意后可以先行卸货,但应在卸货后24小时以内将齐全的“进口载货清单”补交给海关。

2.出境船舶的报关

国际航行船舶驶离中国关境时,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船舶驶离口岸前24小时通知海关,到海关办理出口岸手续,并递交有关单证如“出口载货清单”(无出口货物交“无货清单”)、“出境旅客名单”(无出境旅客免交)、“船员名单”(无出境旅客免交)、“船舶出境(港)海关监管簿”(外籍船舶免交)、“船舶吨税执照”及海关监管需要的其他单证。海关在接受上述有关申报单证并经审核符合监管条件后,可予以放行。

(二)航空器的报关

国际民航机除特准的以外,只准在设有海关的国际航空站降停或起飞。国际航空站应于飞机降停或起飞前两个小时通知海关,经海关同意后,方可上下旅客、驳卸货物、邮件、物品。

1.进境民航机的报关

国际民航机在降停后,机长或其代理人应持有关单证向海关申报。其中,申报的单证有入境和过境旅客以及行李物品舱单,进口和过境的货物、邮件和其他物品舱单,进口货物货运单及机组人员及其自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等。

2.出境民航机的报关

国际民航机在出境起飞前,机长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海关申报。其中,申报的单证有出境旅客及行李物品舱单、出口货物、邮件和其他物品舱单、出口货物运单及机组人员及其自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等。

飞机停站期间,海关监管货物、行李、邮件的装卸,监管旅客和机组人员的上下机和监管机用物料、燃料、金银和货币。

(三)进出境列车的报关

国际联运列车须在中国境内设有海关的边境进出车站停留,接受海关检查和监管。

进境列车自到达车站起至海关检查完毕止,出境列车自海关开始检查起至海关放行止,未经海关许可不得移动、解体或擅自驶离进出境车站。进出境车站应向海关递交反映进出境列车载运的货物、物品以及上、下进出境旅客等实际情况的交接单据及商务记录,同时将列车驶入或驶离进出境列车站的时间、车次、停发地点等事先通知海关。

联运列车载运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时,进出境车站持有关单证向海关申报。其中,申报的单证有:货物运单或行李、包裹运行报单及随附文件,货物交接单或行李、包裹交接单,以及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海关查验出境货物、物品,查验时,进出境车站应当派人按照海关的要求负责开拆车辆封印、开启车门。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搬移或起卸货物,开拆或重封货物的包装。

海关对准予放行的进出口货物、物品,在货物运单或行李包裹运行报单上加盖放行章,铁路凭海关签章的货运单据给予交付或运往国外。

(四)海关对进出境驮运牲畜的监管

在我国国境的某些偏僻地区,与邻国之间的交通孔道,因无公路,双方均以牲畜,如牛、马、象、驴等驮运货物进行贸易,海关在监管货物的同时,对于驮货的牲畜也进行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地区海关对进出国境驮运牲畜监管暂行办法》是海关对进出境驮运牲畜的监管依据,其规定:进境驮畜抵达后,或出境驮畜离境前,驮畜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进行申报登记,注明驮畜的种类、数目。进境的外国牲畜要出具海关认可的保证书或缴纳保证金,保证复运出境,出境的中国牲畜要保证复运进境。登记后,海关即进行必要的检查。经海关核对无误后,发给登记证,凭此进出境。返回或出境时,交还登记证,由海关核销(或发还保证金)。海关已经放行的牲畜,在返回时如有短少应予追查。如因病死亡或被野兽所害,海关可核销放行。如转让出卖,海关则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处理。

第二节进出境物品的报关

一、进出境物品通关概述

(一)进出境物品的含义

1.进出境物品的含义

《海关法》明确规定了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进行监管,并将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统称为“物品”。

进出境物品与进出口货物的区别:

进出境物品属非买卖性质,进出口货物属买卖性质。一般情况下,物品进出境没有合同、协议、不需要许可证件,适用行邮税则。

2.进出境物品的分类

进出境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是按其进出境方式分类的“物品”类别中最为主要的两类。

(1)进出境行李物品,是指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或以分离运输方式进出的本人自用(含旅行自用)和家用生活消费品、个人馈赠品和收藏品。

(2)出境邮递物品,是指境内外用户以国际邮递和国际快递方式寄递的非贸易性印刷品和邮包(含包裹、小包)。

(二)进出境物品通关的基本规则

1.自用、合理数量的规则

《海关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携带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由于“物品”的本质特征是“非贸易性”,所以行邮物品通关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基本规则。“自用”,对于旅客行李物品是指本人自用或家用以及馈赠亲友而不为出售牟利;对个人邮递物品则指亲友之间的相互馈赠。“合理数量”是指海关根据进出境旅客的旅行目的和居留状况,或邮件收件人的合理需要而确定的物品验放限值或限量。超出“自用、合理范围携带、分运或邮递进出境的,不适用行邮物品通关制度。

2.如实申报,接受海关查验的规则

《海关法》规定进出境行邮物品须由其所有人承担申报义务(包括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携运人,进出境邮递物品的收、寄件人)。海关对进出境行邮物品的申报与对进出口货物的申报的实质性要求是一致的,即必须如实申报,但申报的主体不同,申报的内容及手续相对简单。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在申报时,主要应对进出境行邮物品的品名、价值、数量、规格、质量等向海关作出客观、真实的申明。行邮物品进出境时,其所有人应按照海关红绿通道制度或《万国邮政公约实施细则》规定的方式向海关申报。

3.暂时免税进出境的规则

由于进出境人员身份各异、进出境物品品种繁杂,根据国际惯例和进出境通关的实际情况,《海关法》规定:“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者暂时免税出境的物品,应当由本人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过境人员未经海关批准,不得将其所带物品留在境内”。这是一项有别于正常进出境行邮物品规则的特殊规则,是海关在确保进出境行邮物品通关法律规范得以有效实施的前提下,为暂时进出境人员提供的通关便利。

所谓“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免税出境的物品”是指那些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征税方能进出境的行李物品,能否作为暂时免税物品验放进出境则须由海关确认,并在《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他申报单上注明验放物品的情况(登记),供复带出(进)境时海关核对。暂时免税进出境物品的携带者应当就暂时免税进出境物品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并由旅客在行李物品的监管时限内,办结进出境手续或将原物复带出(进)境。

对过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如其不离开海关监管区或海关监管下的运输工具,海关一般不予查验;而对于过境人员(旅客)获准离开海关监管区,转换运输工具出境的,其携运的行李物品亦应按照暂时免税进出境物品的通关规定办理。

禁止进出境物品不得携带暂时进出境或过境。

4.逾期未报行邮物品的处置规则

进出境行邮物品逾期未向海关申报主要有以下3类情况:

(1)进出境行邮物品所有人申明放弃;

(2)在规定的进境后3个月限期内未向海关申报和无人认领;

(3)经邮政企业确认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

在上述情况下,3类进出境行邮物品已不可能按照正常通关法律制度来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并办理通关手续。按《海关法》的规定,可比照逾期未报货物的处理办法,依法由海关变卖处理。其中第一类情况涉及的物品在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后上缴国库;第二类和第三类情况涉及的物品在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物品依法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进出境行邮物品所有人申请,予以发还。

5.外交特权和豁免的规则

《海关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的公务用品或者自用物品进出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据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员本人及与他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在华期间自用的生活用品(包括安家用品)随身携带进出境,可以口头方式申报予以免验、免税放行;以邮寄方式进出境,如属小包邮件可免填申报单,凭外交官证免税放行。

二、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报关

(一)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分类及验放限量

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划分为3类,并对每一类物品的进出境规定了具体的限量管理标准:

第一类物品为一般生活用品。主要是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其他生活用品。海关主要是根据“自用、合理数量”的规则免税验放。其中价值人民币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物品每种限1件。

第二类物品为烟草制品、酒精饮料。因其属国家高税专卖品,故海关对其有较严格的限制:

1.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因私往来香港、澳门地区的内地居民,免税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1瓶(0.75升以下);

2.其他旅客,免税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2瓶(1.5升以下)。

第三类物品为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因其价值较高,海关严格按其限值验放:

1.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我出国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和援外人员,连续在外每满180天(其中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物品验放时间从注册入学日起算至结业之日止),远洋船员在外每满120天任选其中1件免税;

2.其他旅客每公历年度内进境可任选其中1件征税。

(二)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报关程序

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基本报关程序为:选择红绿双通道、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查验、缴纳关税。

1.红绿双通道的选择

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按“双通道制”通关。海关设置“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和“无申报”通道(又称“绿色通道”),供进出境旅客依《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选择。

“申报”或“无申报”通道的划分是以有无须办进出境验放手续为标准。凡旅客携带有规定应税或须登记复带出(进)境的物品,或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超出规定免税限量的,或者列入国家进出境禁、限范围的,以及其他不适于选择“无申报”通道(绿色通道)的旅客,均必须选择走“申报”通道(红色通道)。凡旅客携带进出境的物品没有超出海关规定免税限量的,且无违反国家进出境禁限规定的,可以选择走“无申报”通道(绿色通道)。不明海关规定或不知如何选择通道的旅客,应选择“申报”通道(红色通道)通关。

2.向海关申报

(1)下列进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

A.携带须经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类物品(不含免税限量内的烟酒)者;

B.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带途中必需的旅行自用物品超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1件范围者;

C.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或金银及其制品50克以上者;

D.非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5000美元以上者;

E.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2000美元以上者;

F.携带货物、货样以及携带物品超出旅客个人自用行李物品范围者;

G.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他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2)下列出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

A.携带须复带进境的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等旅行自用物品者;

B.未将应复带出境物品原物带出或携带进境的暂时免税物品未办结海关手续者;

C.携带外币、金银及其制品未取得有关出境许可证或超出本次进境申报数额者;

D.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者;

E.携带文物者;

F.携带货物、货样者;

G.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他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3)申报的主要单证

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申报时向海关呈验的主要单证有:

A.申报单(证),包括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港澳同胞回乡证(磁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免税物品登记证、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携带物品登记本、集体申报单等。

B.身份证件,包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同时又是申报单证)、国际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

3.接受海关查验

除享受免验待遇的人员外,进出境人员的行李物品都需进行查验。

(1)行李简单、申报清楚的,可采用抽查方法或不开箱查验,口头询问放行。

(2)存在可疑迹象或有走私嫌疑的,则进行重点查验,必要时还可搜身。

4.缴纳关税

海关对个人行李物品的征税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于1996年8月1日对该办法中的进口税率表、税则归类表、完税价格表作了一些调整。除规定免税限量的以外,个人进境物品均需征收进口关税。

新的《税率表》分为四个税号,税率分为四级:10%、30%、80%、100%。2001年进一步调整为30%、50%、70%。

个人进口物品进口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征进口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

(个人进口物品的完税价格按CIF价或国内市场价核定)

三、进出境邮递物品的报关

(一)进出境邮递物品的种类

进出境邮递物品是由邮袋盛装的,目前的国际邮袋为帆布袋或尼龙袋。按照邮袋的流向及目的,可分为进境邮袋、出境邮袋、过境邮袋和转运邮袋;按照邮袋盛装物品的性质可分为信件邮袋(白色封口)、印刷品邮袋(蓝色封口)、包裹邮袋(黄色封口)、特种邮件邮袋(红色封口)以及空袋(绿色封口)5种。

(二)进出境邮袋的通关手续

《海关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进出境邮袋的装卸、转运和过境,应当接受海关监管。邮政企业应当向海关递交邮件路单。同时又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将开拆及国际邮袋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海关应当按时派员到场监管查验。

根据上述规定,邮袋进出境时,邮政企业作为邮袋运转责任的承担者,必须由其负责向海关办理邮袋的申报并提供相关的信息。申报的方式是邮政企业向海关递交由邮政企业制发的载明邮袋情况的“路单”。海关则根据“路单”对各类邮袋进行监管:

1.进境邮袋通关手续

邮袋自进境的运输工具卸下,邮政企业将邮件总包路单呈递给海关申报进境。经海关核签后按不同寄达地制作关封交邮政企业随同邮袋一起,由邮袋至寄达地互换局邮袋运至互换局后,邮政企业应当通知海关驻邮政企业办事处,由海关派员对路单、邮袋、封志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在海关监管下开袋。对装有包裹或小包的邮袋,海关根据邮政企业编制的包裹和小包清单进行核对。

2.出境邮袋通关手续

出境邮袋在封发前,邮政企业应当通知海关,由海关派员监管封袋。对即将入袋的包裹、小包邮件等逐包核查是否已加盖“海关放行”戳记。对无放行标记的,暂不得入袋,须办理有关邮递物品的验放手续。出境邮袋封袋后,邮政企业应将其编制的邮件路单交海关核查制作关封,邮政企业携关封随邮袋交出境地海关,出境地海关验凭“关封”监管邮袋出境。

3.转运邮袋通关手续

转运邮袋是指由进境地海关根据邮政企业提供的路单核查签印后,做关封交邮政企业运至寄达地海关开封验放的进境邮袋;或者是由内地互换局海关查验封袋,将路单签印后制作关封,转运至出境地交换站或互换局,经出境地海关核查后出境的邮袋。转运邮袋实际上是邮袋的转关运输,不同于转运货物的“转运”概念。

4.过境邮袋的通关手续

过境邮袋是指由一个国家邮政部门经我国境内,继续运往另一国家的邮政部门的邮袋。入境地海关核验邮件路单后,制作关封随同邮袋交出境地海关复核放行。对装有禁止进境物品的邮袋不准过境,应责令入境地邮局退运境外。海关对过境和转运邮袋的监管与对过境货物和转关运输货物的监管类似。

(三)进出境个人邮包的通关制度

《海关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邮件进出境的物品,经海关查验放行后,有关经营单位可投递或者交付。

由邮袋承装经邮递进出境的个人邮包是进出境物品中的主要部分,也是海关管理的重点,是否准许进出境,应否征税或可免税都需在办理通关手续时由海关审核确定。经海关检查放行,邮政企业方可封发投递。

1.出境个人邮包的申报

进出境个人邮包的申报方式是由特殊的邮递运输方式决定的。我国是《万国邮政公约》的签约国,自然应遵守公约的有关规定。根据《万国邮政公约实施细则》的规定,进出境个人邮包必须由寄件人填写“报税单”(小包邮件填写绿色验机标签),列明所寄物品的名称、价值、数量、向邮包寄达国家的海关申报。与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书面申请直接由所有人呈递给海关不同,进出境邮递物品(包括个人邮包)的“报税单”和“绿色标签”。除出境个人邮包如在设有海关的地方寄出,寄件人应直接向当地驻邮政企业的海关申报并呈验外,通常是随物品通过邮政企业呈递给海关。

申报人对申报是否属实负有法律责任。

2.进出境个人邮包接受查验

进出境个人邮包中除按规定享受免税待遇者外,都必须通过海关查验。海关查验的目的是核对邮包内装物品与申报是否一致,有无禁限物品,有无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以此确定邮包内装物品的征免验放措施。

查验在设有海关办事机构的邮政企业进行。除设有海关驻邮政企业办事处的市区内的出境个人邮包由寄件人向海关申报交验外,其余的出境个人邮包和所有进境个人邮包均由邮政企业代理收、寄件人向海关申报交验外,其余的出境个人邮包和所有进境个人邮包均由邮政企业代理收、寄件人向海关申报查验手续,负责邮包的开拆和重封。海关查验采用“机验”和“开验”的方式进行。

3.进出境个人邮包的纳税

进境个人邮包的物品(享受免税除外),均应由收件人或其代理人按照《入境行邮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向海关缴纳进口税。海关对应税物品按《行邮物品税则归类表》进行归类,确定应用税率。

由于进境个人邮包收件人分散,为便利纳税人就地纳税并使纳税款能及时入库,海关委托邮政企业代收进口税。

进出境个人邮包查验完毕,应税物品缴纳进口税,并经复核放行后,有关邮政企业方可投递。在海关放行前,邮政企业应承担有关物品的保管责任。

4.退寄等各种特殊情况的处置

(1)退寄邮包的处置

超出限值规定或不准进境的邮包,除经海关特准以外,应由收件人或其代理人在接到海关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退寄境外(港澳邮包由邮政企业直接退寄)。过期不退,由邮政企业送交海关变卖处理。收件人拒收的邮包或要求退寄的邮包,也按上述办法处置。

(2)改寄邮包的处置

进口个人邮包若因收件人搬迁别处,或者收件人要求改寄其他地方,其处置规定是改寄其他国家(地区),须经海关查验后放行:

A.改寄国内,属邮政企业业务范围,海关一般不予过问;

B.改寄涉及应税物品,应办妥注销进口税手续。

(3)放弃邮包的处置

凡收件人拒收又要求不退寄并声明放弃的,或寄件人在报税单上声明如无法投递则放弃的邮包。由邮政企业定期送海关变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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