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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管理规定

2007-11-6  中国海关事务网  添加到收藏夹
(1997年4月8日 海关总署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报关员管理,维护报关秩序,规范报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报关员,系指取得报关员资格, 按本规定程序在海关注册,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报关员资格考试、 注册的主管机关,对报关员报关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报关员在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时, 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关规章,如实申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资格审定

  第五条 海关实行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考试合格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者,方可申请报关员注册。

  第六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品行;

  (三)具有高中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以上学历。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能参加资格考试:

  (一)触犯刑律被判刑,刑满释放不到5年者;

  (二)因在报关活动中有走私或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被海关吊销报关员证件,不满3年者;

  (三)海关规定不能从事报关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三章 注册和年审


  第九条 海关根据报关企业的申请和业务需要, 核定企业报关员数量。报关员注册, 应由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报关员注册申请书》;

  (二)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三)申请注册人所属企业的人事证明或用工劳动合同;

  (四)申请注册人有效的身份证件;

  (五)报关员资格证书;

  (六)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

  对符合规定者海关予以注册,制发报关员证件, 报关有效期为一年。有关人员获得报关员证件后,始可办理报关业务。

  第十条 报关员证件是报关员办理本企业报关业务的身份凭证,不得转借、涂改。报关员证件在签发年度内有效。跨年度使用必须履行年审手续。

  第十一条 报关员调往其他企业从事报关工作,应持调出、 调入双方企业的证明文件以及有效的报关员资格证书, 向调入企业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重新注册手续。海关核准的,予以换发报关员证件。报关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人或两个以上报关企业的报关工作。

  第十二条 报关员遗失报关员证件, 应自证件遗失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递交情况说明,并登报声明作废。 海关于声明作废之日起3个月后予以补发,期间不得办理报关业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的,应由所在企业收回其报关员证件,交回所在地海关,并以书面形式申请办理报关员证件注销手续:

  (一)脱离报关员工作岗位的;

  (二)企业因解散、破产等原因停止报关业务的;

  (三)企业解聘报关员的。

   因未办理注销手续而发生的法律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海关对报关员实行年度审查制度。 报关员必须随所在企业每年按期参加年审,填报《报关员年审报告书》,说明办理报关业务和遵守海关法规等情况。

  海关结合日常报关记录考核报关员业务水平,重新确认报关资格。

  第十五条 通过年审,准预延长一年的报有效期,报关员可此期限内继续办理报关业务。

  有下列情事之一的,海关将不予延长报关有效期:

  (一)经常出现报关差错等不负责任行为,屡纠不改的;

  (二)领取报关员证件之日起1年内或连续1年未报关的;

  (三)未经海关同意,逾期1个月以上不参加年审的;

  (四)未经企业授权擅自招揽报关业务的;

  (五)不履行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报关员义务,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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