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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买才打折:递延折扣如何推广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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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有些企业给购货方的折扣标准,需要通过一定时期的累积销售量来确定,因此很难将折扣额与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为了使折扣额能够在税前扣除,许多企业都采用了“递延折扣”筹划方案:即在折扣额具有不确定性时,暂不在发票上反映,待折扣额确定后,递延到以后销售货物时,与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在一定条件下,“递延折扣”这一筹划思路,可以推广应用到其他支出项目,从而使纳税人获得更多的税收利益。 支付进场费 供货方A公司向商业企业B公司支付进场费50000元,该费用与商品销售额挂钩。A公司和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A公司向B公司支付进场费的结果是,B公司应转出进项税额7264.96元〔50000÷(1+17%)×17%〕,而A公司不能取得进项税额。 方案:A公司支付给B公司的进场费,也可以看作是A公司对B公司的让利行为。A公司可暂不支付50000元进场费,待A公司与B公司下一次交易时,将50000元反映为递延折扣,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这样A公司可减少增值税销项税额7264.96元,而B公司相应减少的进项税与筹划前转出的进项税额相等。 支付三包费用 货物生产企业C公司向经销企业D公司支付产品三包费用30000元。C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D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288号)规定:“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因此,C公司向D公司支付三包费用,将会使D公司发生应缴增值税1698.11元〔30000÷(1+6%)×6%〕,假设D公司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因为D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所以C公司无法取得进项税额(注:如果D公司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那么C公司可取得1698.11元进项税额)。 方案:如果C公司暂不支付三包费用,待D公司下次进货时给予30000元递延折扣,那么C公司将会减少增值税销项税额4358.97元〔30000÷(1+17%)×17%〕。因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缴增值税与进项税额无关,所以D公司同时会减少应缴增值税1698.11元。 发生债务重组损失 E公司和F公司存在长期合作关系,E公司生产的产品有很大一部分销售给F公司。到2007年6月底,F公司欠E公司货款已达1200万元。因为E公司的产品销售一定程度上依赖于F公司,所以E公司不宜采取法律手段追回欠款。为了加速资金回笼,减少资金占用成本,E公司与F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协议:E公司要求F公司在半年内分期偿还欠款1000万元,其余200万元债务予以豁免。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6号)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因此,E公司认为,其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200万元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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