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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特殊监管区物流费用也需纳税

2007-12-27 16:53:07  不详  添加到收藏夹
     2007年9月,某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从苏州工业园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申报进口一批电源适配器。在申报过程中,园区海关发现,这批货物是2007年3月30日申报进入中心的。那么,在保税物流中心这
长达半年的时间里,这批货品所花费的物流费用,是否也应包含在向海关申报的货物价里呢?

  [裁判]

  经调阅进口方与供给商的协议,双方约定,除负担进口货价以外,进口方还需承担货物进入保税物流中心后的一切物流费用,包括装卸费、运输费、仓储费等。而实际上,进口方企业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总价仅仅是支付给供给商的货款,并未包含上述6个月期间所发生的相关物流费用,总计为30000余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海关将上述物流费用调整计入完税价格,并补征税款5000余元。

  [专家点评]

  根据《审价办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等区域、场所进入境内,需要征税的货物,海关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以从上述区域、场所进入境内的销售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除外。假如前款所述的销售价格中未包括上述区域、场所发生的仓储、运输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应当按照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予以计入”。

  因此,从非凡监管区域(场所)对进口货物进行征税时,企业不仅要申报货价,也要申报相关的物流费用,并在随附的有关单证资料上予以体现。在申报时,可以将物流费用一并计入报关单“总价”栏目,或者在报关单“杂费”栏目单独申报。

  [专家非凡提醒]

  随着实践的发展,海关非凡监管区域(场所)的内涵也逐步扩大,从最初的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到现在又相继出现了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保税物流中心(A、B型)、跨境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等。苏州地区加工贸易发达,跨国企业众多,对海关非凡监管区域(场所)的需求较为强烈。海关提醒,企业在通过上述区域(场所)操作业务时,应依法主动向海关申报有关的物流费用,以满足海关通关审核和计征税款的需要。而未主动向海关申报有关应该纳税的物流费用,是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并不利于国家税收利益的维护,更不利于企业自身通关效率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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