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
2.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包括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在运输、仓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事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海关可以视情派员核查取证;
(二)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经海关核实,对受灾保税货物灭失或者虽未灭失,但完全失去使用价值且无法再利用的,海关予以免税核销;对受灾保税货物虽失去原使用价值,但可以再利用的,海关按照审定的受灾保税货物价格、其对应进口料件适用的税率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后核销。受灾保税货物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属于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企业在规定的核销期内报请核销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 商务主管部门的签注意见;
(2) 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3) 海关认可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2.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加工贸易企业因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导致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在运输、仓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事的,海关凭商务主管部门的签注意见、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按照规定予以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后办理核销手续。受灾保税货物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如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企业须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
3.加工贸易企业因故申请将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退运出境的,海关按照退运的有关规定办理,凭有关退运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
4.加工贸易企业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而申请放弃受灾保税货物的,凭企业放弃该批货物的申请和海关受理企业放弃货物的有关单证经海关核实无误后办理核销手续。放弃的货物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1)经海关核定有使用价值的,由主管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变卖处理;
(2)经主管海关核定无使用价值的,由企业自行处理;
(3)对按照规定需进行销毁处理的,由企业负责销毁,海关凭有关销毁的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
5.对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受灾保税货物,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受灾保税货物,其对应进口料件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商品的,海关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
(2)因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的受灾保税货物,其对应进口料件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企业如能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配额许可证件,海关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企业如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配额许可证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6.属于加征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或者报复性关税(以下统称特别关税)的,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受灾保税货物,如失去原使用价值的,其对应进口料件属于加征特别关税的,海关免于征收需加征的特别关税;
(2)因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的受灾保税货物,其对应进口料件属于加征特别关税的,海关按照规定征收需加征的特别关税。
(三)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受理部门:主管海关内勤科(核销科、加工贸易监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