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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

2007-11-28 11:01:53    添加到收藏夹

黄埔海关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企业须知

 

第一章              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

一、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条件

(一)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应当符合区域物流发展和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布局的要求,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环保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

3.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5.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5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二、应递交单证及其填写要求

(一)《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和申请事项表》(正本,见附件1),申请事项应与《工商营业执照》核定的企业名称、地址、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等相符;申请仓库的面积应符合有关规定。

(二)拟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企业的申请报告,其申请设仓的事由必须合理,符合区域物流发展要求,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环保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设立仓库的市场研究情况;

2.设立仓库的选址依据;

3.设立仓库的客源依据:主要包括经洽谈已有意向把货物存放在该仓的企业名单、仓储货物类别、每季度预期仓储量、仓库近期业务发展计划等内容;

4.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投资规模、董事会构成、组织机构、收入预算、成本预算、营业预算、设备采购清单及费用预算、出口监管仓储首年月营业预算等。

(四)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中须包含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核正本,留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或者《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七)出口监管仓库库址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仓库的租赁协议复印件(租赁期五年以上);

(八)仓库地理位置示意图及平面图(正本);仓库位置图应注明仓库在本镇(区)的具体位置(门牌号码、四周范围)并用红线表明仓库四周范围;仓库平面图应注明每层仓库面积和仓储量。

三、制发受理环节的行政许可文书

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在受理环节的相关法律文书应由申请人(单位)的主管海关负责制发。

(一)对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由经办关员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并加盖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在“具体告知事项”栏填写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加盖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三)对于企业不符合申请资格的或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关区受理的,经办关员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加盖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四、实地验仓

主管海关出口监管仓库主管科室安排两名以上关员对仓库进行实地验核。

   五、逐级审批

出口监管仓库审批权限为黄埔海关审批,主管海关在审核资料、实地验仓工作结束后,将有关资料报黄埔海关审批。黄埔海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并制发行政许可文书。

六、制发行政许可文书

加工贸易监管处对准予设立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同意设立的,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加盖黄埔海关印章。

    七、办事时限

(一)受理环节

主管海关对企业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告知企业。

(二)审核环节

 1.主管海关在制发《受理决定书》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将有关资料报黄埔海关。

 2.黄埔海关在收到主管海关上报资料的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批复。

 

第二章  出口监管仓库的验收

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在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1年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要求对出口监管仓库经营资质进行验收。申请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出口监管仓库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新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由主管海关和黄埔海关加工贸易监管处联合验收。

一、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以书面形式提出验收申请,并递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申请验收报告,其内容包括:仓库所处地理位置、仓库隔离及安全设施、监管设施以及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和计算机管理系统等;

(二)出口监管仓库管理制度;

(三)符合《会计法》的会计制度;

(四)消防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五)环保部门的验收合格证书;

(六)出口监管仓库所处地理位置图和平面图,必须注明仓库的具体位置、实用面积、实际仓储量;

(七)其他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质检等方面的相关证书。

二、实地验仓

由主管海关出口监管仓库主管科室会同加工贸易监管处对仓库进行实地验收。申请验收的出口监管仓库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其中:

1.存放固体货物的室内仓库要符合以下条件:仓库密闭隔离,仓库内有明确的区位划分标志。

2.露天堆场:隔离围墙应为不间断全封闭式隔离设施,总高度不低于2.5,隔离围墙的建筑要求比照《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隔离设施及海关有关监管设施标准>的通知》(署税〔2000311号)中有关出口加工区隔离设施的要求执行。

(二)建立了出口监管仓库的章程、账册管理、会计制度等仓库管理制度。

   (三)仓库地址、实用面积和实际仓储量是否与原申请资料一致。

(四)仓库仓储面积是否符合以下海关规定:

1.设立出口配送型出口监管仓库的面积是否达到5000平方米;

2.设立国内结转型出口监管仓库的面积是否达到1000平方米。

(五)是否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出口监管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企业内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需达到以下功能和需求:

1.至少应包括以下关键字段数据(分进出仓):进出仓日期、报关单号、商品编码、商品名称、规格、数量、价值、对应进出仓单号、出仓还应有运输工具名称、牌号。如有归并关系的,还应如实记录归并情况。

2.基本功能:

自动累加和扣减:以商品序号一致为检测条件,实现库存货物的自动累加和扣减。

可随时以商品编码、进出仓日期、报关单号、日期为单位查询有关进出仓情况。

进出仓日期的提示:将报关时间与进出仓时间相差5天以上的货物的报关单号列出。

超期仓储提示:对仓储时间已超过1年和2年的货物自动进行提示。

(六)自有仓库的,必须具有出口监管仓库的产权证明;租赁仓库的,必须具有租赁期限5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七)是否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八)是否符合海关的其他监管要求。

三、逐级审批

主管海关同意验收后,要求企业填写《出口监管仓库经营范围申请表》(见附件2),由海关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四、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一)加工贸易监管处对验收合格的保税仓库,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

(二)《登记证书》由仓库妥善保管。如《登记证书》不慎遗失,应立即登报声明,并凭补领报告、声明向加工贸易监管处申请补领。

(三)对批准设立的出口监管仓库,经营单位应在出口监管仓库门口悬挂海关总署统一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监管仓库”标牌(格式要求见附件3)。标牌由企业自行印制。

五、办事时限

(一)主管海关审核企业递交的资料,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补交有关资料。对资料齐全、内容真实有效的,主管海关在20个工作日内以传真电报形式向加工贸易监管处提出验收申请。

(二)加工贸易监管处收到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与主管海关进行联合验收。

 

第三章  对出口监管仓库货物进仓的管理

经批准设立的出口监管仓库,可以自理进出仓库货物的报关业务,亦可委托具有报关资格的专业报关公司或者国际货物代理公司代理进出仓库货物的报关业务。

一、货物进仓应递交单证

(一)出口货物在仓库主管海关报关入仓,应递交如下单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份数按实际贸易方式所需份数基础上增加2份);

2.如进仓货物为涉证商品,还需提供相关出口许可证;

3.出口货物发货企业的加工贸易手册(属加工贸易出口货物的);

4.《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见附件4)(一式四份);

5.《中国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境货物通关单》(如进仓货物为《法定商检目录》项下商品)

6.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7.海关应收取的其他单证。

(二)出口货物在启运地海关办结出口报关手续以转关运输方式存入出口监管仓的,应递交如下单证:

1.在启运地海关办结出口报关手续的出口报关单(正本一份,加盖海关验讫章);

2.《出境汽车载货清单》(正本一份);

3.《司机签证薄》(正本一份);

4.《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附件4);

5.海关应收取的其他单证。

二、仓库主管海关对上述单证按照通关作业规范要求进行审核并办理入仓手续。

三、出口监管仓库进行流通性增值服务

(一)出口监管仓库申请对仓储货物进行品质检验、分级分类、分拣分装、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打膜、改换包装流通性增值服务,仓库经营企业应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出口监管仓库流通性增值服务审核表》(见附件5)。

(二)出口监管仓库主管科室审核是否准予开展流通性增值服务业务

(三)出口监管仓库在对仓储货物进行流通性增值服务完工后3个工作日内,在《出口监管仓库流通性增值服务审核表》“备注”栏加注加工情况后交回主管海关。

 

第四章  对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的管理

一、货物出仓应递交单证

(一)出口监管仓货物在仓库主管海关申报出仓并从本口岸出境的,应递交单证:

1.以出口监管仓库为发货单位的形式出口报关单(一式四份);

2.《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清单》(见附件6)(分批出仓的每批出仓《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清单》);

3.原进仓《出口货物报关单》;

4.运输工具转运单证;

5.海关应收取的其他单证。

(二)出口监管仓货物在仓库主管海关申报出仓并非从本口岸出境的,应递交单证:

1.以出口监管仓库为发货单位的形式出口报关单(一式四份);

2.《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清单》(附件6)(分批出仓的每批出仓《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清单》);

3.原进仓《出口货物报关单》;

4.进出境汽车载货清单;

5.汽车载货登记薄;

6.分批出仓的还需提供原《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

7.海关应收取的其他单证。

(三) 出口监管仓货物退运、退仓,应递交单证:

1.已办结出口报关手续从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退回国内,企业应递交下列单证:

1)《进口货物报关单》(份数按实际贸易方式所需份数基础上增加2份);

2)原进仓《出口货物报关单》;

3)《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清单》(附件6);

4)如出仓货物为涉证商品,还需提供相关进口许可证;

5)海关应收取的其他单证。

2. 对以转关运输方式存入出口监管仓的货物退运,企业应递交下列单证:

1)《出口监管仓货物退运申请表》(附件7);

2)出口退税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结付汇联);

3)《进口货物转关申报单》(份数按实际贸易方式所需份数基础上增加2份);

4)《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清单》(附件6);

5)如出仓货物为涉证商品,还需提供相关进口许可证;

6)海关应收取的其他单证。

(四)国内结转型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转国内进口的,应收取单证:

1.《进口货物报关单》(份数按实际贸易方式所需份数基础上增加2份);

2.原进仓《出口货物报关单》;

3.《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清单》(附件6);

4.如出仓货物为涉证商品,还需提供相关进口许可证;

5.海关应收取的其他单证。

二、仓库主管海关对上述单证按照通关作业规范要求进行审核并办理出仓手续。

三、出口监管仓库货物更换

(一)对已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因质量等原因要求更换的货物,企业应填制《出口监管仓库货物更换审核表》(见附件8)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二)主管海关主管科室经审核,对准予更换的,签发《出口监管仓库货物更换审核表》。

(三)被更换货物出仓前,更换货物应当先行入仓,并应当与原货物的商品编码、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和价值相同。

 

第五章  出口监管仓的变更

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如需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出口监管仓库如需变更名称、地址、仓储面积(容积)等事项需向海关申请并经海关批准。其中出口监管仓库如需变更名称、地址、库容(扩大库容)等事项的,需报加工贸易监管处审批,其他变更事项由主管海关审批并报加工贸易监管处备案。

一、出口监管仓库变更地址及变更库容(扩容)

(一)递交单证:

1.出口监管仓库变更申请(说明变更事项、事由和变更时间);

2.出口监管仓库管理制度;

3.符合《会计法》的会计制度;

4.消防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5.环保部门的验收合格证书;

6.变更后出口监管仓库所处地理位置图和平面图;必须注明仓库的具体位置、实用面积、实际仓储量。

7.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产权证明或租赁仓库(复印件);

8.其他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质检等方面的相关证书;

9.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实地验仓

对出口监管仓库申请变更地址和库容,海关应对新仓库进行实地验仓,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1.出口监管仓库是否具有专门存储出口监管货物的独立场所,具备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安全隔离和仓储设施、管道、计量器具等;

    2.仓库实用面积和实际仓储量是否与仓库平面图所标示的一致;

3.是否符合海关的其他监管要求。

(三)逐级审批

海关按照行政审批权限对出口监管仓库变更事项进行审批。

二、出口监管仓库变更名称

(一)递交单证:

1.出口监管仓库变更申请;

2.新经营单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核正本,留复印件),营业执照中必须包含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

3.出口监管仓库管理制度;

4.符合《会计法》的会计制度;

5.海关应收取的其他单证。

(二)逐级审批

海关按照行政审批权限对出口监管仓库变更事项进行审批。

第六章     出口监管仓库年审

海关每年4月份对出口监管仓库资格进行年审。

一、递交单证:

(一)已年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仓库自查报告(正本)。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有无未经海关批准,在出口监管仓库擅自存放非出口监管仓库货物;

2.出口监管仓有无连续6个月未开展业务;

3.出口监管仓有无擅自转租、转借给他人经营或下设分库的;

4.出口监管仓库有无擅自变更名称、地址、库容等经营事项,未按本办法第五章第二节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

5.已申报出仓的货物,是否有超过1个月以上仍未出仓的情事;

6.超过海关规定仓储时间6个月,有无未向海关申请继续仓储的;

7.仓储货物经海关同意延期的,有无超过一年仍未出仓的情事;

(三)出口监管仓库基本情况表(见附件9);

(四)超过一年未出仓商品情况表(见附件10);

(五)海关应收取的其他单证。

二、主管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进行年审:

主管海关按照相关规定对出口监管仓库进行年审。

三、通知年审结果

各主管海关签发《出口监管仓库年审结果通知书》告知各仓库年审结果。

 

第七章    出口监管仓库的撤销:

一、出口监管仓库有下列情况之一,海关注销其注册登记: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开展业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延期审查或者延期审查不合格的;

(三)仓库经营企业书面申请变更出口监管仓库类型的;

(四)仓库经营企业书面申请终止出口监管仓库仓储业务的;

(五)仓库经营企业,丧失第一节第一点规定的条件的。

二、经审核予以注销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的,主管海关填制《海关注销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通知书》告知企业,收回《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和出口监管仓库标牌。

 

第八章   附则

一、本须知自200661日起实行。

二、本须知由黄埔海关加工贸易监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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