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
公 告
2007年 第2号
为充分发挥公共型保税仓库功能,满足企业生产原材料供应和国际航行船舶运作需要,在严密监管的同时进一步简化手续,提高通关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我关决定自2007年4月 1日起对黄埔关区所属公共型保税仓库部分出库货物试行集中申报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共型保税仓库“集中申报”方式,系指为适应企业VMI库存管理、JIT、7×24小时物流快捷运作模式需求或国际航行船舶运作需要,对经海关核准的公共型保税仓库所存放的保税货物在出库环节采取分批出库,实时报送出库信息,并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向海关集中申报的监管方式。
二、海关对申请开展“分批出库、集中申报”业务的公共型保税仓库及其供应的加工贸易企业实行双核准制度。对供应国际航行远洋船舶的,海关只核准公共型保税仓库的集中申报资格,其供应的国际航行船舶不需向海关申请。
三、申请适用集中申报的公共型保税仓库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保税仓库内部已实行计算机管理并与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监管,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安装有雷达液位测量系统、电子流量计等设施;
(二)已安装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视频监控设施,便于海关实施远程、实时、动态监控;
(三)进出仓货物实行H2000电子帐册管理;
(四)具备完善有效的保税仓库内部管理制度,守法经营,资信可靠,连续6个月无走私及严重违规行为记录;
(五)保税仓库经营单位与主管海关签订有合作备忘录,企业保证自觉遵守海关监管规定,如实申报,依法纳税,规范运作。
四、公共型保税仓库向海关申请适用集中申报监管方式,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保税仓库适用集中申报监管方式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
(二)保税仓库企业经营状况、进出口货物基本情况的说明(包括集中申报货物商品品种、发货流向、发货频率、合理理由、涉及税款额等);
(三)海关需要的其它资料。
以上资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五、公共型保税仓库备齐有关资料后,向主管海关保税监管部门递交申请,海关于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告知仓库经营企业(告知书格式见附件2)。
六、黄埔关区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连续6个月无走私及严重违规行为记录的企业,可与已签订仓储合同的保税仓库经营企业联合向海关提出申请适用集中申报监管方式的申请:
(一)守法便利通关企业;
(二)联网监管企业或AA类企业;
(三)其他经海关批准的企业。
七、企业向海关申请适用集中申报方式资格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适用保税仓库货物集中申报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5);
(二)集中申报情况书面说明,包括集中申报货物商品品种、发货频率、合理理由、涉及税款额等;
(三)《海关注册证明书》、《营业执照》、《类别管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核正本,留复印件);
(四)海关需要的其它资料。
以上资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八、企业与保税仓库在同一隶属海关的,企业和保税仓库可联合向主管海关保税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海关于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告知企业和保税仓库(告知书格式见附件2)。
企业与保税仓库不在同一隶属关区的,企业和保税仓库可分别向主管海关保税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表格式见附件4和附件5),海关于受理申请之日(如海关受理企业和保税仓库申请的时间不同,以较晚受理之日为准)起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告知企业和保税仓库(告知书式样见附件2)。
九、保税仓库开展“分批出库,集中申报”业务,应按海关监管要求缴纳一定额度的风险担保金或提供银行担保(也可由保税仓库和所供应企业共同承担),具体额度由各主管海关根据保税仓库经营企业资信状况和风险度、商品品种、规模和发货频率等确定。海关将根据仓库的实际情况适时动态调整担保额度,确保海关税收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