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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

2007-11-28 11:13:33    添加到收藏夹

十、保税仓库货物出库运往境外的,除用于供应外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外,不予适用集中申报方式。以一般贸易方式转为国内销售的,一般不得采取集中申报方式,特殊情况的,由保税仓库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写明集中申报的商品名称、发货流向、发货频率、合理理由、涉及税款额等,经主管海关关长审批,可采用集中申报方式,海关视监管需要,可要求企业提供与出库货物税款等额的风险担保。

十一、下列货物出库时均须及时向海关申报,不予适用集中申报监管方式:

(一)实行配额管理和许可证管理的,或其他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

(二)进口的旧机电设备;

(三)海关另有规定的其他货物。

十二、实行集中申报的保税仓库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集中申报的期限一般定为7天,特殊情况下经主管海关批准,不得超过半个月,且不得跨年度办理。但涉税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不得跨月办理,集中申报期间如遇税率调整,按货物实际出库日期的税率确定完税价格并征税。

十三、保税仓库企业应确保内部物流管理计算机系统数据准确无误,与实际物流信息完全一致。每一批出库货物的信息,包括标准品名、规格型号、HS编码、数量、重量、金额、收货人、贸易方式、手册号、免表号、发票号等,应实时通过联网系统向主管海关保税监管部门、查验部门和通关部门同步报送。有关信息向海关报送后,未经海关同意,一律不得更改。

十四、保税仓库在集中申报期限内凭进口企业的委托书、许可证件、发票、装箱单、运单、出仓清单及汇总单等相关单证,(相关单证须经仓库供应的企业签字确认)到现场通关部门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对同一经营单位、供应同一企业或同一国际航行船舶的保税仓库货物,按“一批(货物)一(报关)单”,或按多批同类商品出仓的总量办理集中申报。

十五、已出库的保税仓库货物,在集中申报前,如须退换,企业须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同意后方可办理入库退换手续。集中申报时按最终实际收发货数量申报。如在集中申报后,出库货物的退运按现行规定处理。

十六、保税仓库应对保税仓储货物做好每季度盘库工作,做好盘库记录,同时通知海关,积极配合海关对仓库开展核查工作。

保税仓库应在每月5日前(遇法定假日顺延),将上月保税仓库货物的收、付、存货情况及上月集中报关货物出库情况书面报送主管海关保税监管部门。

十七、对保税仓库采取集中申报的日常进出仓货物,海关保留通关查验权利。海关可根据监管需要对出库货物进行布控查验,或者直接到保税仓库供应的企业进行实地核查。适用集中申报方式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实时如实地做好保税仓储货物进厂记录,积极配合海关做好有关核查工作。

十八、保税仓库在对保税仓储货物进行管理过程中,发现集中申报企业或其代理人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海关提供相关许可证件等违规情事或有走私嫌疑的,应及时上报主管海关查处。

十九、对于保税仓库自行发现因漏报等原因产生的货物实际出仓后未按规定期限办理集中申报手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的有关规定照章征收滞纳金;

如海关在核查过程中发现因漏报等原因货物出仓未报关情事的,由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保税仓库应按规定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二十、保税仓库或加工贸易企业以隐瞒申请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适用集中申报资格的,海关将取消其适用集中申报的资格。

保税仓库或加工贸易企业适用集中申报管理期间经营情况发生改变,不再具备适用集中申报条件的,海关审核通过后取消其适用集中申报的资格。

保税仓库连续2个月未按规定时限办理集中申报手续的,海关将取消其开展“分批出仓,集中申报”业务的资格。

二十一、集中申报企业、保税仓库经营单位如有违反海关对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管理规定或利用集中申报进行走私、违法活动的,取消该保税仓库“分批出仓,集中申报”的资格,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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