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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仓库的整套管理制度

2008-1-19 11:57:57    添加到收藏夹

信息来源于网络

 

1、海关对建立保税仓库的许可管理

  (1)保税仓库的定义:

  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核准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2)保税仓库储存的经营方式:

  我国目前实行的保税仓库制度,是一项专门贮存进口货物的保税制度。即指经海关核准,进口货物(限定尚未确定最终去向或待复出口的货物)可以暂缓缴纳进口各税、免领进口许可证或其他进口批件,存入专门仓库,并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口或办理正式进口手续或提取用于保税加工。但在货物储存期间必须保持货物的原状,除允许在海关监管下进行一些以储存和运输为目的的简单处理(如凉晒、刷标记、更换包装等)外,不得进行任何加工。这项制度实际上开辟了一个免税的供销市场,进口商品可以根据转口贸易、加工贸易、维修业务、寄售贸易等需要,随时有现货供应,而无需境内用货单位事先占用大量资金进口货物进行储备,也不必等待交货期。保税仓库储存货物如提取运往境外,则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口手续;如提取在境内销售和使用则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缴纳进口各税;如提取用于加工成品出口则按加工贸易办理海关手续。

 (3)保税仓库储存货物的范围:

  ——供加工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加工成品复出口的进口料件;

 ——国际转运货物。包括外商寄存、暂存货物、转口贸易货物;

 ——供应国际航行船舶的燃料、物料和零配件;

 ——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和海关核准,开展外国商品寄售业务、外国产品维修业务、外汇免税商品业务所需商品及保税生产资料市场待销的进口货物等。

 ——未办结向海关纳税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其他经海关批准为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保税仓库不得存放国家禁止进境货物,不得存放未经批准的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健康、公共道德或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境货物及其他不得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转口贸易的烟、酒和转口贸易的易制毒化学品不能存入保税仓库。各类保税仓库应在批准的范围内经营保税储存业务。

  保税仓库经营单位进口供仓库自己使用的设备、装置和用品,如货架、搬运、起重包装设备、运输车辆、办公用品及其他管理用具,均不属于保税货物。进口时应按一般贸易办理进口手续并缴纳进口税款。

 (4)保税仓库的类型:保税仓库可分为3类:

   

  ——公用型保税仓库

  公用型保税仓库是指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的保税仓库。这种保税仓库存放的货物,出库货物的流向不是单一的,也就是说货物出库的流向可以是复出口运往境外,也可以销往境内。

  ——自用型保税仓库:

  自用型保税仓库是由特定的中国境内独立的法人经营,仅存储本企业自用的保税货物的仓库。

  ——专用型保税仓库

  这种保税仓库包括液体危险品(如石油、成品油、或者其他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及其他专用型保税仓库。

  如,维修技术服务中心(站)寄售零配件保税仓库;国际运输工具备用燃料、物料和零配件保税仓库;免税外汇商品保税仓库;中远船员自用物品保税仓库;海上石油开发外籍人员生活用品保税仓库等。

 (5)保税仓库的经营条件

  保税仓库应当设立在设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监管的区域。

  申请建立保税仓库应具备下列条件: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00万元人民币;

  ——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经营场所;

  ——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

  ——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最低为10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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