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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仓库的整套管理制度

2008-1-19 11:57:57    添加到收藏夹

  ——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立保税仓库还应符合海关监管条件。如:仓库用于专门储存、堆放保税货物的场所应具有隔离、安全措施;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要符合有关国家对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建立符合海关规定的健全的仓储管理制度和详细的仓库帐册;应配备经海关培训认可的专职管理人员;应符合海关规定的仓库面积或容积等。公用型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米;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对具备上述经营条件和海关监管条件的仓库经理人,可向主管海关申请设立保税仓库。

 (5)保税仓库的海关注册(经营注册)

  ——注册申请

  仓库经理人在其经营仓库具备了海关规定的仓储和管理条件后,应向主管海关提出注册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保税仓库申请书》。应填明仓库名称、地址、负责人、管理人员、储存面积、及存放货物的类别等内容;

  * 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展有关业务的批准文件,如寄售、维修等;

  * 经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如系租赁仓库经营的,还应提供仓库经营人的营业执照。

  * 其他有关资料如租赁仓库的租赁合同或协议、仓库管理制度等。

  ——配合海关勘查

  海关接受设立保税仓库的注册申请后,对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派员到仓库现场进行实地勘查,确认申请内容的真实性。海关实地核查仓储设施、核定仓储面积和便利海关监管的措施;审核仓库专门帐册的设置是否适用、科学、简便、符合海关要求等。仓库经理人应积极配合海关实地勘查。

  ——领取登记证书

  海关经单证审核和实地勘查后,对符合经营条件和符合海关有关规定并具备海关监管条件、经理人亦能保证遵守海关对保税仓库的各项规定,承担应履行的义务的,由直属海关批准建立保税仓库,并颁发《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经理人可在海关批准的范围内经营保税储存业务。

  建立保税仓库由主管海关接受申请并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然后报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于20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设立保税仓库,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一年。直属海关自批准设立保税仓库之日起30天内报海关总署备案。

 2、保税仓库海关管理规范

  (1)保税仓库不得转租、转借给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库;

  (2)海关对保税仓库实行计算机管理,并可以随时派员进入保税仓库检查货物收、付、存情况及有关帐册。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会同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双方共同对保税仓库加锁或者直接派员驻库监管,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当为海关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3)海关对保税仓库实行分类管理及年审制度,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按照海关对企业实行年审的规定按时参加年审。对保税仓库不参加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海关注销其注册登记,并收回《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4)保税仓库企业负责人和保税仓库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海关有关的法律法规,遵守海关监管规定,参加海关培训。

  (5)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当如实填写有关单证、仓库帐册,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仓库月度收、付、存情况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以计算机数据和书面形式报送主管海关;

  (6)保税仓库经营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向主管海关提交报告,并报直属海关重新审核;对保税仓库需变更名称、地址、仓库面积(容积)所存货物范围和种类等事项,应报直属海关批准。直属海关批准后报海关总署备案。

  (7)保税仓库无正当理由6个月未经营保税业务的,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申请终止保税仓储业务。经营企业未申请的,海关注销其注册登记,并收回《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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