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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保税仓库因其他事由终止保税仓储业务的,由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后,交回《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并办理注销手续。
3、保税仓储货物的通关规则
(1)海关监管限制
海关保税仓储货物的通关制度对货物有以下方面的限制:
——保税储存货物品种的限制:
按照规定,转口贸易的烟、酒和转口贸易的易制毒化学品等和由于公共道德、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公共卫生等方面原因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物品不准存入保税仓库,除此以外,其他进口货物无论是应税货物,还是属于限制进口的货物,均可存入保税仓库,保税仓库货物进境申报时,除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等需申领许可证以外免领许可证件。
对于汽车只能存放于设在国家指定的6个口岸的保税仓库,这6个口岸是大连、天津、上海、皇岗、黄埔、满洲里等。但是,对一家具体的保税仓库而言,只能在海关注册的储存范围内储存进口货物。公用型保税仓库可以储存通关制度中未规定不准存放的一切货物,自用型保税仓库原则上仅能存放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货物。
——保税储存货物时间的限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储存期限为1年。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储存期限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延期,经海关核准的延长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年。所存货物期满超过3个月仍未转为正式进口或复运出口,按《海关法》的规定,有海关提取变卖处理;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进口各税后,仍有余款的,自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货主申请并办理相关进口手续后予以发还,逾期无人申请的,上缴国库。
——对保税货物在储存保管中的限制
* 保税仓库应独立设置,专库专用,保税货物不得与非保税货物混放。保税仓库对所存货物应有专人管理,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将会与仓库管理人员共同加锁。仓库经营人配合海关派员对仓库储存情况进行检查,对海关派员驻库监管,应提供便利。
* 保税仓库所存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核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仓库经理人及其他任何人均不得擅自出售、提取、交付、调换、抵押、转让或移作他用。
* 货物在仓库储存期间发生短少或灭失,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短少或灭失部分,由保税仓库经理人承担缴纳税款责任,并由海关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保税储存货物处置的限制
保税货物在储存期间不得进行加工。但是对由于运输、保管或商业上的需要,在遵守存放规则的前提下,由保税仓库经营人,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同意,并在海关监管下,保税仓库经营人或货主可对货物进行以下处置:
* 为保存货物所必须的搬运和处理。如除尘、防腐、防虫及防潮处理等;
* 改善外观或商业性质的处理。如对货物进行分级、拆零、等;
* 改善包装。如将大包装改为小包装,改换中性包装,加刷标记唛码等。
(2)保税仓库进出货物的报关程序
保税仓库货物的报关
进库报关 进口报关 在保税仓库所在地入境
在保税仓库所在地之外口岸入境 按照进口货物转关
出库报关 进口报关 出库用于加工贸易 按照加工贸易报关程序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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