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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仓库储存货物的定期逐批核销
保税仓库货物应按月向主管海关办理核销。经营单位应在每月的前五天将上月所发生的保税仓库货物的入库、出库、结存等情况列表,并随附经海关签章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保税仓库领料核准单〉〉、维修报告书等单证,报送主管海关。
海关对上述单证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派员到仓库实地核查有关记录和货物结存情况,核实无误后予以核销,并在一份保税仓库报表上加盖印章,退还保税仓库经营单位留存。
4、法律责任
(1)保税仓库货物在存储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保税仓库经营人应当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保税仓库存储货物在保税仓库内存贮期满,未及时向海关申请延期或者延长期届满后,既不复运出境也不转为进口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变卖处理。
(3)海关在保税仓库设立、变更、注册后,发现原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的,应当责令经营企业限期补正,发现企业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情形的依法予以处罚。
(2) 保税仓库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责令其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未经海关批准,在保税仓库擅自存放非保税货物的;
——私自设立保税仓库分库的;
——保税仓库管理混乱,帐目不请的;
——经营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5)对其他违法行为,海关按照《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