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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及进口环节税的退税

2007-11-28 10:38:56    添加到收藏夹

(一)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在纳税后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海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关查实后应当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

(二)退税的范围如下:

1.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填写《退税申请书》并随附原进口报关单和税款缴款书、发票、货物复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以及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向海关申请退税。

2.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填写《退税申请书》并随附原出口报关单和税款缴款书、发票、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以及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和税务机关重新征收国内环节税的证明,向海关申请退税。

3.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填写《退税申请书》并随附原出口报关单和税款缴款书,向海关申请退税。

4.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装并已全额征税放行的,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已对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货款,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填写《退税申请书》并随附原进口或者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以及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书、已经退款或者赔款的证明文件,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或者出口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

5.进出口货物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等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填写《退税申请书》并随附原进口或者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以及已经赔偿货款的证明文件,向海关申请退还赔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

(三)其它规定

1.按规定提出的退税申请,应由原征收税款的海关受理。

2.进口环节增值税已予抵扣的,该项增值税不予退还,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已征收的滞纳金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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