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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出口企业在进行纳税核算时,可以利用“六个月”的期限和单证不齐不参与免抵计算的政策进行税收筹划。以统筹报送单证的办法,来调整当期应纳税额和退税额。例如:
2002年8月份,某公司出口销售收入3000万元,内销收入2000万元,上期留抵进项税额100万元,进项税额800万元:9月份内销收入4000万元,进项税额200万元,假设8月份单证当月全部收齐,征、退税率均为17%,二种办法计算如下:
采用收齐单证全部报送方式:8月份“免、抵、退”税额=3000×17%=510(万元);
8月份应纳税额=2000×17%-(100+800)=-560(万元);
8月份应退税额=510(万元);
8月份留抵税额=560-510=50(万元);
9月份应纳税额=4000×17%-200-50=430(万元)。
采取统筹报送单证方式(假定8月份报送单证600万元):
8月份“免、抵、退”税额=600×17%=102(万元)(单证齐全600万元);
8月份应纳税额=340-(100+800)=-560(万元);
8月份应退税额=102(万元);8月份留抵税额=458(万元);9月份应纳税额=4000×17%-200-458=22(万元)。
可见,由于控制单证报送方式,第2种方案应纳税额比第1种方案少408万元,应退税额比第1种方案少408万元。从征退税总量上看,二者相等,但由于目前国家退税指标不足,第1种方案的退税款需较长时间才能得到,而且应纳税额多的还要额外负担教育费附加等,故应选择第2种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