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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审核
退税部门在接到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申请资料后,首先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的相关内容是否与所提供纸制凭证上的内容一致、是否与所提供申报软盘中的内容一致。将企业申报电子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
申请退运货物是否有海关提供的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
申请退运货物的原出口报关单是否已申报退税;
退运货物的商品代码、商品名称和所适用征 税率 、退 税率 是否与原申报的商品代码、商品名称和所适用征税、退税率一致;
退运货物的商品数量、金额是否小于或等于原申报退税的数量、金额;
退运货物所属年度;
退运货物属以前年度的应审核退运货物的 免抵退税 额是否小于或等于原申报退税的免抵退税额;
退运货物属以前年度的,且已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全部退运(退运数量=原出口数量)时,应补税额=原免抵退税额;
退运货物属以前年度的,且已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部分退运(退运数量小于原出口数量)的,应补税额=原免抵退税额×(退运数量÷原出口数量)。
经审核,发现没有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内容不一致的,不予提交出具环节;发现申报过退税的退运货物需根据不同情况按 规定 冲减出口收入或补缴税款;只有审核环节通过后方可提交出具环节。
《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出具
经审核无误后,退税部门出具环节方可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该证明可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产生,一式三联,分别为海关存查联(仅此联签章)、税务机关存查联、企业留存联。主管退税部门应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上加盖出口退运戳记,标明退运商品名称、数量、金额( 外币 及人民币)、退运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