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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

2008-9-26 8:25:36  国家税务总局  添加到收藏夹

国税函〔2008757

成文日期:2008-08-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5号),税务总局对《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表修改内容如下(样表详见附件):

  (一)在申报表 "应税消费品名称""乘用车"项下增加"气缸容量≤1.0"栏,同时在"适用税率"项相应增加"1%"的税率,调整后的申报表乘用车划分为7档税率。

  (二)将申报表"应税消费品名称""乘用车"项下的"气缸容量≤1.5"项,调整为"1.0<气缸容量≤1.5".

  (三)将申报表中"应税消费品名称"" 乘用车"项下的"3.0<气缸容量≤4.0"栏对应的税率,由"15%"调整为"25%""气缸容量>4.0"栏对应的税率,由"20%"调整为"40%".

  二、调整后的申报表自200810月份办理税款所属期为9月份的消费税申报时启用。各地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附件: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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