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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就完税价格的条件、构成等答问

2007-11-28 8:25:36    添加到收藏夹

  根据《审价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八种情形,海关应当认定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
  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
  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
  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
  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
  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
  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
  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
  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
  此外,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上面的八种情况,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本案中就是因为有证据证明飞达科技公司的经营被香港飞达科技公司直接控制,从而认定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的。
  当然,即使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也不必然会对成交价格构成影响。如果纳税义务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任何一款价格相近的,应当视为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按照《审价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倒扣价格估价方法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按照《审价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计算价格估价方法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由上述分析可见,纳税义务人如果要证明自己的申报价格符合海关法规定的成交价格条件,希望海关接受自己的申报价格,就一定要证明货物的买卖双方不存在特殊关系,或者即使存在特殊关系,成交价格也没有因此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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