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公司跨国公司“转移定价”估价案例
某市价格处
一、基本情况
进口商为S有限公司,供货商为S股份有限公司。S有限公司为S股份有限公司在某市的子公司。
进口商S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24日首次向某市北仑海关申报进口台澎产氯乙烯(以下简称VCM)2700吨,申报单价为CIF680美元/吨,进口商提供了合同、发票、提单等单证。合同为2004年9月1日到2005年12月31日的长期合约,根据合约的规定,进口商每月购提2-3万吨氯乙烯。
买卖双方约定采用公式作价:CIF VCM=0.23乙烯+0.83二氯乙烷+115(加工费及运费)美元/吨。乙烯采用的是某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出售给S股份有限公司的价格减去8美金。二氯乙烷由“HARRIMAN”报导杂志中CIF亚洲的平均价格计算。加工费与运费的和为固定值115美元/吨。对于计价期,合同中规定为“前一个月的价格计之”。从其作价公式分析,其价格为典型的跨国公司内部转移定价。
审价人员对比申报时期国际行情东南亚均价:CFR 720美元/吨,及其他口岸进口韩国VCM的价格为CFR710-775美元/吨,认为其申报价格偏低。海关制发“价格质疑通知书”,质疑理由: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且可能对成交价格有影响。企业填写《价格申报单》证明买卖双方之间为子母公司。企业说明,该VCM作价公式仅适用于S有限公司,而其它公司与母公司订货时,价格另议。
某市海关根据《海关估价工作规程》第十六条规定,开展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的审核认定、价格磋商,收集相关材料,认为其申报价格将使该进口商以较低的生产成本获取较高的利润。海关遂不接受进口商的申报价格,并采用合理方法,按照CIF720美元/吨作出初步的估价决定。并对随后进口的10票报关单也按照该价格估价征税,共计补税额142万元。由于该企业长期进口氯乙烯,用于生产下游的聚氯乙烯(PVC),为了正确评估进口商的利润水平,海关将继续对原料进口后的生产销售PVC的相关成本及合理利润等开展后续价格核查及监控。
二、审价过程
1、就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进行认定
进口商与供货商的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特殊关系。根据《估价协定》解释性说明第二条:对于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要审查交易双方如何组织商业关系、制定价格的方法是否与产业正常定价方法相一致,卖方售予无特殊关系的买方的价格是否一致,其价格是否已充分反映了有关货物的成本、费用和利润。海关审价人员审核了该公式是否符合行业定价惯例,公式中采用的数据是否透明,并向进口商提出了进一步补充资料的要求:包括公式中的加项“115美元/吨”是否真实反映了货物的成本、费用和利润等;与售于无特殊关系的买方价格是否一致;公式中的乙烯和二氯乙烷的比例符合生产VCM的原料配比要求,关键是乙烯的价格与同期行情差距较大,(成本+运费)需要进一步证明。面对海关的质疑,进口商以下列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估价审查和测试的相关资料:1、进口VCM是母公司生产后售予进口商的,作为核心商业机密之一的内部成本数据不便对外提供,母公司的资料无法取得,企业拒绝向海关提供审价所必需的运营成本、利润等方面的资料;2、供货商VCM生产数量有限,全部供给关联企业,未向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过VCM。测试价格虽然无法得到,但作价公式的数据低于与公开市场较多。此外企业的说明“VCM作价公式仅适用于台塑公司,而其它公司换货时,价格另议”,无法说明价格低的理由,而且根据海关所掌握的生产成品PVC行业性情况,以CIF680美元/吨的氯乙烯价格制造的PVC利润要高于行业利润的一般水准。
基于买方无法举证卖方的销售价格与销售给无特殊关系方一致或接近,反而以书证的形式证明了其价格的特殊性(“其他公司,价格另议”),且无法证明其成交价格已经充分反映了货物的成本、费用和利润;以及根据海关了解掌握的PVC行业利润的情况,按照该公司氯乙烯的进口价格作为成本生产的PVC要高出相同PVC生产行业的利润水准5-10%的情况,根据《审价办法》第三十四条,海关确认其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成立,海关不接受其申报价格,同时按照《审价办法》第七至第十一条估定完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