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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估价的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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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展价格磋商,寻找适当的估价依据。 鉴于进口商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明证实其成交价格未受特殊关系的影响,有书面资料证明其价格与售予无关联企业不同,且低于同期国际行情较多,海关决定对该票货物估价,与进口商磋商。 由于S股份公司未向除S有限公司之外的我国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VCM,亦未见其他厂商生产的VCM的销售纪录,企业方面也未能举证,鉴于以上几点,海关排除采用相同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而倒扣价格方法是被估货物、相同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为基础估定的,S有限公司进口VCM是用于生产PVC,未进行销售,所以倒扣方法也无法使用。计算方法所需要的生产使用的原材料价值和加工费用的标准,限于条件无法收集,而S有限公司也拒绝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最后海关根据估价方法的顺序确定采用合理方法估价。 3、依法实施估价 考虑到进口货物的商业上的互换性、品质、数量和商业水平等要素,将货物产地扩展到同为亚洲地区的韩国,选取在国内其他口岸同样进口VCM生产PVC,进口量在年30万吨左右的进口企业,大约同时(同一个月)进口的VCM的成交价CIF730美元/吨,结合商业水平及国内的行情等要素,根据进口企业实际进口的数量时间分布,按下浮10美元/吨以CIF720美元/吨作为估定价格。 三、相关的法律依据 审价过程中使用的法律依据是《审价办法》,主要涉及的条款为:第42条、第32条、第6条、第3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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