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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发展项目国内投资企业办理减免税须知

2005-4-2 8:21:44    添加到收藏夹
  国内投资项目(包括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需经省级有关部门(省计委、省经贸委)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立项。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的国家鼓励发展项目,在取得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手续,办理程序分二步:一、企业减免税登记备案;二、设备进口前申请办理减免税证明。

一、企业减免税登记备案

企业应向海关提供以下单证:

①《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结转项目不需提供);

② 立项可研报告批复;

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非企业法人提供法人登记证或机构代码证;

上述文件经海关审核认可后,再填写《减免税项目备案审批表》,经海关审核后,申请人交预录入部门录入生成备案审批表,供海关审批。

二、申办《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办结减免税项目备案后,在货物进口前,外商投资企业可持进出口合同等相关单证,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经海关审核认可后,申请人交预录入部门录入生成《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表》,海关经三(四)级审批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三、办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必需提供的单证:

①《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

②进口合同及设备清单;

③发票及装箱清单;

④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如税则归类所需进口设备的产品说明)

四、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详见填写说明。

注意事项:

1. 申请企业提供的文件、单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2. 填写的“申请表”交由预录入部门录入打印后,需仔细校对,确保无误。任何数据错误,都将导致《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在报关时无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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