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新闻 通关指南 加工贸易 检验检疫 关税实务 商务资讯 世贸专栏 口岸物流 知识产权 报关考试 专题报道 会员中心 海关法规 海关论坛 首页

首页>>关税实务>>税收减免>>正文
   
科教单位的免税规定

2005-4-2 8:39:17    添加到收藏夹
  科教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科教用品免税范围如下: 

一、 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 

二、 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室设备(不包括中试设备,所谓“中试”,一般是指试生产);

三、 计算机工作站,小型、中型、大型计算机和可编程序控制器;

四、 依照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需要维修、改进、扩充功能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金额不得超过整机价值的10%;

五、 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

六、 标本、模型;

七、 教学用幻灯片; 

八、 化学、生化和医疗实验用材料;

九、 实验用动物;

十、 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医疗仪器及其附件(仅限于医药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 

十一、 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仅限于农林类院校、专业和农林类科学研究机构);

十二、 专业级乐器和音像资料(仅限于艺术类院校、专业和艺术类科学研究机构);

十三、 特殊需要的体育器材(仅限于体育类院校、专业和体育类科学研究机构); 

十四、 教练飞机(仅限于飞行类院校); 

十五、 教学实验船舶所用关键设备(仅限于航运类院校); 

十六、 科学研究用的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仅限于院校的汽车专业)。

 以上科教用品免税,必须首先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海关向企业签发《征免税证明》,企业在通关环节凭《征免税证明》办理免税验放手续。


郑重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出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发布本文之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中国海关事务网站赞同或者否定本文部分以及全部观点或内容。如对本文内容有疑义,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文章点击:】【发送给好友】【关闭
   相关文章
 上篇文章: 进口残疾人用品的免税规定
 下篇文章:

外企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设备的免税规定

     今日点睛
·全国第一个地库式保税仓库投入使用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14号 关于《公布2008年化肥进口关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14号 关于《公布2008年化肥进口关
·破获一起绕关走私海参案
·破获一起绕关走私海参案
·新修订企业分类管理办法问答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
     热点聚焦
·进口流程 
·关于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改革
·敬告:本站属于非政府性关务资讯网站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9号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和申报
·出口退税的报关手续
·中国海关事务网介绍
本站动态 - 业务咨询 - 相关链接 - 客户服务 - 合作伙伴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中国海关事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