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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残疾人用品的免税规定

2005-4-2 8:39:15    添加到收藏夹
  残疾人个人、单位批量进口残疾人专用品以及福利、康复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残疾人个人和单位批量进口残疾人个人专用品的免税范围为: 

一、假肢及其零部件;

二、假眼;

三、假鼻;

四、内脏托带;

五、矫形器;

六、矫形鞋;

七、非机动助行器; 

八、代步工具(不包括汽车、摩托车);

九、辅助器具:移动用辅助器具、翻身用辅助器具、升降用辅助器具;

十、生活自助具:包括残疾人专用服装、安全防护辅助器具、穿换衣服的辅助器具、画图和书写辅助器具、日常生活用辅助器具;

十一、专用卫生用品; 

十二、视力残疾者用的盲杖;

十三、导盲镜; 

十四、助视器; 

十五、盲人阅读器;

十六、语言、听力残疾者的语言训练器;

十七、智力残疾者用的行为训练器;

十八、生活能力训练用品。 

 福利、康复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免税范围为: 

一、 残疾人康复及专用设备,包括床旁监护设备,中心监护设备,生化分析仪和超声诊断仪;

二、 残疾人特殊教育设备和职业教育设备,对残疾人进行义务教育、学历教育、职业教育所需各类设备;

三、 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测试设备; 

四、 残疾人专用劳动设备和劳动保护设备; 

五、 残疾人文体活动专用设备; 

六、 假肢专用生产、装配、检测设备; 

七、 听力残疾者用的助听器。

 以上残疾人专用品免税,除个人进口直接在进口地海关办理免税进口手续外,其余单位批量进口残疾人专用品以及福利、康复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必须首先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海关向进口单位签发《征免税证明》,进口单位在通关环节凭《征免税证明》办理免税验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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