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新闻 通关指南 加工贸易 检验检疫 关税实务 商务资讯 世贸专栏 口岸物流 知识产权 报关考试 专题报道 会员中心 海关法规 海关论坛 首页

首页>>关税实务>>税收减免>>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监管办法

2005-4-2 8:25:42    添加到收藏夹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及《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并且 每次价值不超过人民币一百元,每个家庭全年寄进或寄出各不超过人民币三百元的,由海 关按章征税或免税放行,但寄进邮包每次税额不足十元的,予以免税放行,超过的仅征超 过部分。物品的价值,寄进的由海关参照到岸价格核定,寄出的按内地市场零售价格核定。 “个人邮寄物品限量表”所列的物品,应当受表列规定的数量或价值的限制。 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的邮包,必须具备报税单一份(进口小包可粘贴绿色验关签条), 以供海关查核留存。寄件人在报税单(或绿色验关签条)上,应当如实填报内装物品的品 种、数量、价值。

  第三条 寄自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由设有海关的邮局交海关查验;并按章征 税或免税放行。 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在设有海关的邮局投寄的,由寄件人直接交驻邮局 的海关查验;在没有设海关的邮局投寄的,由邮局交海关查验。

  第四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物品,除经海关特准的以外,不准寄进或 寄出。对禁止寄进或寄出的物品,可以退给寄件人;但是对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卫 生有害而被扣留的物品不予退还。

  第五条 寄进物品经寄件人申明放弃的,由邮局送交海关处理。超过邮局规定的保管 期限还未交税领取的物品,由邮局退回寄件人;无法退回的,按放弃物品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事项,按《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办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郑重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出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发布本文之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中国海关事务网站赞同或者否定本文部分以及全部观点或内容。如对本文内容有疑义,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文章点击:】【发送给好友】【关闭
   相关文章
 上篇文章: 海关对进出口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是多少?
 下篇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口海关对海南经济特区国营外币免税商场的管理试行办法

     今日点睛
·全国第一个地库式保税仓库投入使用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14号 关于《公布2008年化肥进口关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14号 关于《公布2008年化肥进口关
·破获一起绕关走私海参案
·破获一起绕关走私海参案
·新修订企业分类管理办法问答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
     热点聚焦
·进口流程 
·关于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改革
·敬告:本站属于非政府性关务资讯网站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9号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和申报
·出口退税的报关手续
·中国海关事务网介绍
本站动态 - 业务咨询 - 相关链接 - 客户服务 - 合作伙伴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中国海关事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