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残疾人联合会: 国务院关于《残疾人专用品免税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国发[1997]2号)和海关总署关于《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署税[1997]544号)已经下达(以下分别简称《规定》和《办法》)。《规定》是国务院批准的税收优惠规定,政策性、技术性很强。《规定》的颁布,体现了国家对残疾人事业的关心与支持。为了更好的贯彻《规定》和《办法》的精神,现就残联系统有关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 根据《规定》和《办法》的精神,我们将残疾人专用品的进口免税分为两类,分别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类是个人进口本通知附件一所列的残疾人专用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由纳税人直接在进口地海关办理免税进口手续;批量进口前应提供用途说明等文件,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经所在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由其出具《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三联单)通知进口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第二类是残联系统机构进口本通知附件二所列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按有关规定,由中国残联审核后,报海关总署审批。 二、中国残联办理第二联残疾人专用品免税的程序: 1. 进口前,进口单位应按要求认真填写《进口残疾人专用品免税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在"申请单位"处盖章)和《中国残联进口残疾人专用品审核表》一式三份(报主管部门签章后,一联报中国残联,一联交主管部门存,一联交进口单位存)。《进口残疾人专用品免税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三,《中国残联进口残疾人专用品审核表》见附件四。 2. 进口单位将上述表格、申请报告和进口残疾人专用品的有关原始资料报中国残联计财部计划后,方可办理申请免税事宜。计财部将会同有关部厅审核,报会领导批准后,在《申请表》上签章,报海关总署审批。 3. 海关总署审批后,由其出具证明通知所在地海关办理免税验放手续。 三、境外捐赠的残疾人专用品依照本通知执行。 四、经批准免税进口的残疾人专用品不得擅自移作他用,违者将按有关法规论处。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