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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的免税出口货物范围

2007-11-5    添加到收藏夹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2)、卷烟。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 应先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由卷烟厂据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税手续。核准免税后,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应填写“出口卷烟已名税证明”,并直接寄送主管出口企业退税的税务机关。免税卷烟出口后,出口企业凭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凭证、外销发票按月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核销手续。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后一律不退税。

 (3)、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调拨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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