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是指国家为了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产设备,自1999年9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符合国务院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标》、2002年4月1日以后,第21号令联合发布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和追加投资金额)内采购的自用的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的增值税。
二、企业范围
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一)其具体包括:
1、非增值税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保税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采购的国产设备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有关规定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2、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由承建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凡符合国税发〔1999〕171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与承建企业签定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承建企业凭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采购国产设备,交由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以上。
(二)特殊原因不享受退税的范围是:
1、企业因故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已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规定的基本条件。因此,对这种企业不予办理退税。对已经办理完退税的国产设备,应当按国税发〔1999〕171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补征已退税款并追缴入库。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纳入本规定实施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适用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退税政策。”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3、对外商投资企业下设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又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分公司(分厂),其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采购、自用的国产设备,由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的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税。外商投资企业下设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厂)不得申报办理退税。
三、设备范围
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标》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自用的国产设备。根据(国税发[2002]63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以第21号令联合发布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上述部委1997年发布的老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现就执行有关鼓励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涉及适用新、老《指导目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