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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就完税价格的条件、构成等答问

2007-11-28 8:32:32    添加到收藏夹
2007-11-27
  海关估价在世界海关范围内都被视为难题,更因其与进出口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各国海关都在努力推动估价技术水平的提高以及建立世界范围内的统一标准。《WTO海关估价规则》便是对各成员国海关估价标准及程序作出统一规定的约束性规则。我国加入WTO以后,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根据这一办法的规定,我国海关全面适用了WTO估价规则,改革了估价工作。其后,国务院于2004年修订并实施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为了解决估价规则适用中的一些细节问题,整合入世以来陆续制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等一系列估价规章、公告,海关总署根据新《关税条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审价办法》于200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问:完税价格确定基础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不予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销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对进口货物处置或者使用的限制包括进口货物只能用于展示或者免费赠送、只能销售给指定第三方以及进口货物加工为成品后只能销售给卖方或者指定第三方等情况);
  进口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比如搭售、互售等情况;
  卖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买方销售、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然有收益但能够按照规定做出调整;
  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然有特殊关系但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海关认定的特殊关系包括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以及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等情况)。
  问:完税价格应当包含或扣除哪些费用、价值?
  答:未包括在货物申报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比如卖方佣金;与进口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的费用;“协助”的价值或费用(所谓协助,是指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货物或者服务的价值,包括实物协助和智力协助两种形式);特许权使用费,但与进口货物无关或者不构成进口货物向境内销售要件的不计入完税价格;转售(含处置和使用)收益。单独列明,或有明确的计算方法加以区分的下列费用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后的运输费用;进口关税和国内税;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利息费用不计入完税价格:利息费用是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而融资所产生的;有书面的融资协议的;利息费用单独列明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证明有关利率不高于在融资当时当地此类交易通常应当具有的利率水平,且没有融资安排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价格与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非常接近的。
  
  问:海关如何认定“特殊关系”?
  答:这里出现的“成交价格”概念,虽然看似简单,其实蕴含着很多估价技术难题。需要明确的是,海关法律体系框架范围内的“成交价格”概念并不等同于货物实际交易中的成交价格概念。根据《关税条例》和《审价办法》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的,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条件就是: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然有特殊关系但是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也就是说海关在审定货物完税价格时,重要的一环就是要考察买卖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如果有,这种特殊关系是否对成交价格构成了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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