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减免滞报金规定的进口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应于接到海关签发的滞报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同一合同项下、同一口岸申报进口的滞报货物,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向海关提出减免滞报金的申请,并随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经海关审查认可,办理滞报金减免审批手续。
报送审批减免滞报金请示的内容应包括:
(一)基本情况(经营单位、收货单位,货物名称、数量、总价、货物进境日、申报日,滞报天数、滞报金额);
(二)产生滞报的原因及责任;
(三)现场处理情况(凭保放行或滞港待批);
(四)本关对滞报金减免的意见;
(五)附件:进口货物收货人要求减免滞报金的申请函(正本);有关主管部门证明材料(正本);有关证明文件及有关进口许可证件复印件(例如:配额证明、许可证、减免税证明、担保凭据等);进口货物报关单证及滞报金缴款通知书复印件。
(六)与滞报金产生原因相关的证明材料以及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注意:企业在申请减免滞报金期间要求先行提取货物的,应向海关交纳滞报金的等额保证金后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