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关解除监管设备征税购买问题。来料加工转为三资企业过程中,新办的三资企业可以到国税部门开具发票,通过国内购买的方式购买原有来料加工企业已经解除监管的设备。但是,为什么目前各镇(街)国税部门对开具发票的征税比例不一呢?(国税局)
答: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257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等档规定,来料加工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有关政策具体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一年以上的机器设备,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免征增值税: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定使用过的货物
(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一年以上的机器设备,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声称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但无法提供发票(或报关单)原件和账册,以及销售使用不足一年的机器设备,应按一般销售行为处理,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四、来料加工企业销售机器设备到新企业,应由来料加工企业开具发票。来料加工企业如销售免税机器设备,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从理论上讲,新办的三资企业用于国内购买原有来料加工企业设备的款项应该归来料加工企业的中方所有,但按照东莞的实际情况,设备款是归外商所有,这样外商是无法按照正常的途径将所得款项汇出境外。此外,来料加工企业出让土地、厂房款,如何汇出境外。(外管局)
答:一、“三来一补”企业加工设备内销后购汇付出问题
“三来一补”企业转三资企业过程中,其加工设备转入三资企业存在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一般情况下,转型过程中原来的“三来一补”企业和新成立的三资企业其外方投资者相同,因此,在“三来一补”企业的设备尚未超过海关监管期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减免设备结转”的方式转入新成立的三资企业,并且作为三资企业的设备出资,则不存在对外付汇问题,这是比较好的处理方法,因此建议“三来一补”企业在转三资过程中尽量采用这种方法。
第二种情况:对使用期限未超过5年、海关未解除监管的加工设备,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加工设备内销”,依法纳税并经海关出具进口报关单付汇联后,可以申请以商务代理公司(例如东莞市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的名义经省分局批准后付汇。)\;`)K:T9p ]$~
第三种情况:“三来一补”企业的加工设备在使用期限超过5年后,按照外经、海关的相关规定可以解除监管,设备解除监管后外商可以自行在国内销售。这种情况下,现行的外汇管理法规没有相应的条款可以依据。原因是贸易项下的购付汇全部需要凭进口报关单等单证付汇,而上述情况下企业无法提供可以凭以付汇的进口报关单。目前的外汇管理法规中也没有相应的政策允许“三来一补”企业将国内销售设备获得人民币资金兑换成外汇汇出。对于第三种情况,我中心支局最近已经收集了一些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并将在近期内作为个案向省分局请示。
二、关于“三来一补”企业出让土地、厂房款如何汇出问题。
一般而言,来料加工企业的土地、厂房是不归属于外方的,不存在对外付汇问题。如能证明其所有权属于外方,就现有外汇局的法规而言,没有相应的操作规程,我们只能就具体个案请示逐级请示。
问:有关土地、厂房购置问题。原有来料加工企业自己购买的土地、自建的厂房所有权如何解决?如何转让到新办的三资企业?(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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