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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出口管制实施清单

2007-11-22 9:48:16    添加到收藏夹
2007-08-28 15:01  文章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

        相关企业在出口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时就将遵循新的清单。

  日前,商务部、国家原子能机构联合对外发布了新修订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对工业设备、材料、铀同位素分离设备和部件、重水生产厂的有关设备、研制核爆炸装置所用的试验和测量设备、核爆炸装置的部件等六大类敏感物项做出具体规定。修订后的清单与“核供应国集团”(NSG)2006年3月20日对外发布的清单内容一致。

  商务部产业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国于2004年6月加入“核供应国集团”。根据NSG的要求,集团成员国应采纳其“控制清单”。2007年1月26日,国务院公布了经修订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对适用范围、管理机制、企业内控机制建立、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以及管制清单调整公布方式等方面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和完善。随后,根据《条例》规定,商务部组织专家会同国家原子能机构等有关部门,对1998年公布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进行了修订。

  该负责人表示,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是国际社会面临的共同任务,中国坚决反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清单》的修订,正是中国政府在防扩散出口管制领域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出口管制的又一项重要举措。商务部作为国家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法。该负责人提醒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对外贸易,确保国家出口管制法律法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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