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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解读

2007-11-24 9:27:06    添加到收藏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监管办法》的出台,对维护我国文化安全、促进正常的文化交流、规范海关执法工作等起到了更加积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是海关对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监管规章。
  长期以来,海关监管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主要执法依据为海关总署1991年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署令第21号发布,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规定的内容和验放标准过于简单,已经无法满足海关实际监管工作中的执法需要。制定《监管办法》不仅是海关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而且为现场统一、规范执法提供了有效保障,不仅有利于提高海关的行政效率,更将对维护海关形象起到积极作用。
  
  一、体例结构 
  
  新公布的《监管办法》与原《管理规定》相比,在体例及内容上均作了较大幅度调整。
  体例上:条款从原来的9条增加至现在的27条。
  内容上:
  调整了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定义;
  增加了散发性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名词解释;
  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
  吸纳并整合了相关上位法的有关规定;
  增加了降低海关执法风险的保护性条款;
  设定了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征免税限量值;
  增加了对以货运方式及其他方式进口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监管规定;
  进一步明确了对宗教类出版物等特殊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管理规定;
  调整了相关处理处罚规定等内容。 
  
  二、适用范围
  
  原《管理规定》只适用于海关对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监管。而《监管办法》由于增加了海关对以货运方式进口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实施监管的有关规定,因此《监管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海关对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境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监管”。同时,考虑到海关对不同贸易方式及不同身份的相对人进口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实行不同的通关管理规定,《监管办法》在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分别明确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外交机构及人员、常驻机构、各类非居民长期旅客等携带、邮寄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另按“有关规定”办理,从而将这些特殊情形下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通关手续排除在《监管办法》的适用范围之外。
  由于原《管理规定》公布实施时,相关上位法还没有发布实施,因此《管理规定》中对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定义完全是海关根据现场执法经验和自身理解予以确定的,其定义范围大大超出了后来相继出台的相关上位法中的定义范围,显然已不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
  目前,我国对印刷品和音像制品还没有一个公认比较完整、准确的定义,例如印刷品一词在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甚至《辞海》中均没有其概念,国家《出版管理条例》也只是定义了“出版物”的概念。为了适应海关实际监管要求,保持海关规章的历史沿革性,《监管办法》保留了“印刷品”的概念,并在第二十五条中对其定义作了调整。对确实无法归入“印刷品”定义范围的“进出境摄影底片、纸型、绘画、剪贴、手稿、手抄本、复印件及其他含有文字、图像、符号等内容的货物、物品”,《监管办法》在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海关按照本办法有关进出境印刷品的监管规定进行监管”。
  同时,《监管办法》对“音像制品”的定义也相应作了修订和调整,删去了原《管理规定》中的“电影胶片”,这主要是考虑到国家制定、公布、实施的《电影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电影是音像制品的上位产品,国家对电影进出口业务采取专营的管理办法,有别于对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管理。因此,应国家广电总局的要求,不将进出口电影片列入《监管办法》监管范围,海关将在适当时机专门制定出台有关电影片进出口业务的管理规定,在此之前,各海关将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及其他现行规定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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