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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解读

2007-11-24 9:27:06    添加到收藏夹

  此外,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此次《监管办法》还增加了“散发性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概念。
  
  三、违禁内容认定标准
  
  为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切实贯彻海关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工作方针,增强海关执法工作的统一性和透明度,加强与出版物和音像制品主管部门的联系配合,减少在实际工作中不必要的法律纠纷,《监管办法》在第四、第五条中对原《管理规定》有关禁止进出境的内容条款进行了调整。
  《监管办法》中关于禁止进境内容的规定表述基本与《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上位法保持一致。关于禁止出境内容的规定,删除了原《管理规定》中涉及“内部发行”和具有文物价值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内容,以突出体现实施《监管办法》的针对性。同时,为进一步明确海关和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工作中各自的职责,加强各相关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监管办法》第六条补充规定,海关依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专门机构对涉嫌载有违禁内容的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作出的审查、鉴定结论予以相应处理。
  
  四、征免税限量设定
  
  长期以来,海关受行邮监管工作复杂性的影响,在起草行邮法规时,只要涉及个人携带或邮寄物品进境的免税限量问题时,一般使用“自用、合理数量”的概念,以增加现场海关处理复杂情况的灵活性,但这样做往往容易造成各海关执法不统一的情况。
  为统一和规范海关监管现场的执法标准,增加海关执法透明度,《监管办法》对个人携带和邮寄进境印刷品进行了细化,分为“海关免税验放”、“对超出规定数量部分予以征税放行”和“对全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3种情况。其中,第七条规定了准予免税进境的数量,属于对《关税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海关规定数额”的细化;第八条规定了超过海关规定数额又不属于进出口货物,同时仍属于自用、合理情形的,予以征税放行,这属于对《关税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超过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细化;第九条规定了按照进出口货物办理海关手续的数量标准,属于对《关税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应当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细化。 
  
  五、宗教类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
  
  《监管办法》对个人携带、邮寄进境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监管规定,仍然使用了“自用、合理数量”的概念,这主要是指进境旅客携带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应仅限于本次旅途自用或国家宗教事务部门规定的限量。如超过上述限量,海关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征税验放;没有相关证明的海关将按照《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监管办法》明确规定了散发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禁止进境。 
  
  六、以货物方式进出口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
  
  长期以来,海关对以货物方式进出口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缺乏一部统一而明确的监管规章作为执法依据。海关对进口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监管,主要依据《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及《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及一些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对出口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监管,除《海关法》外,则主要依据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在执法的具体工作中,存在依据不足的问题。
  《监管办法》将中央和国家有关政策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写进了规章,以便于现场操作;将散见于各个上位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整合;并结合海关监管需要,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框架内,对部分内容进行了细化(详见第十一条至第十八条)。
  增加的内容主要有:
  明确了经营进口出版物业务的经营单位资格条款,以及其他单位、社团进境自用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管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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