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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经营电子帐册备案和变更

2007-11-28 11:56:37    添加到收藏夹
(一)企业应向主管海关递交以下单证:

1.经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海关审批的《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申请表》正本1份;

2.经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的《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1份;

3.《进出口商品归并关系表》正本1份(见附件2-3);

4.海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备案内容

企业在递交单证的同时,通过网络向海关申报电子帐册经营范围备案数据,备案内容包括:经营单位名称及海关注册编码、加工单位名称及海关注册编码、批准证编号、帐册类型(经营范围帐册)、加工生产能力、结束有效期(不得超过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批准经营期限的终止日期)、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范围(商品编码前4位)。

(三)经营范围电子帐册变更

    企业的经营范围、加工能力等发生变更时,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后,企业凭变更批准证件并通过网络向海关发送变更数据申请变更。海关审核后计算机自动向企业反馈变更审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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