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新闻 通关指南 加工贸易 检验检疫 关税实务 商务资讯 世贸专栏 口岸物流 知识产权 报关考试 专题报道 会员中心 海关法规 海关论坛 首页

首页>>加工贸易>>原产地管理>>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优惠贸易安排》的公告(2003年第74号)

2007-11-1    添加到收藏夹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优惠贸易安排》的公告

2003年 第7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优惠贸易安排》(以下简称《中巴优惠安排》)已于2003年11月3日正式签署,两国政府一致同意,自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巴优惠安排》中相关条款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海关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进口货物,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列明的税目所对应的《曼谷协定》税率征收关税。

二、海关对申报享受《中巴优惠安排》下的优惠,且申报原产地为巴基斯坦的进口货物,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发展中国家成员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海关总署令第94号公布)审查确定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三年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郑重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出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发布本文之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中国海关事务网站赞同或者否定本文部分以及全部观点或内容。如对本文内容有疑义,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文章点击:】【发送给好友】【关闭
   相关文章
 上篇文章: 总署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总署公告〔2003〕72号)
 下篇文章:

海关总署、国家检疫总局关于《中巴优惠安排》项下产品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的公告(2003年第79号)

     今日点睛
·全国第一个地库式保税仓库投入使用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14号 关于《公布2008年化肥进口关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14号 关于《公布2008年化肥进口关
·破获一起绕关走私海参案
·破获一起绕关走私海参案
·新修订企业分类管理办法问答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
     热点聚焦
·进口流程 
·关于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改革
·敬告:本站属于非政府性关务资讯网站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9号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和申报
·出口退税的报关手续
·中国海关事务网介绍
本站动态 - 业务咨询 - 相关链接 - 客户服务 - 合作伙伴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中国海关事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