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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2号 丙酮立案公告

2007-3-10 9:57:26    添加到收藏夹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到商务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六、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七、本次调查自2007年3月9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08年3月9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08年9月9日。 

  八、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 话:86—10—65198176、65198497、65198747 
  传 真:86—10—65198172、65198497、65198164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 话:86—10—65198068、65198478 
  传 真:86—10—65198068 

  特此公告 


                  商务部 
               二○○七年三月九日 

附件:丙酮反倾销调查应诉申请参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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