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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86号 商务部公告丁苯橡胶反倾销期中复审裁定

2007-11-22 10:22:54    添加到收藏夹
文章来源:公平贸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3年9月9日发布2003年第4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韩国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7%。

  2006年9月28日,韩国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就其所适用的丁苯橡胶反倾销措施向商务部提出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申请。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申请书提出了倾销幅度降低的初步证据。2006年11月30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韩国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所适用的丁苯橡胶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

  复审调查范围是申请人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相同,即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包括为便于运输,对初级形状进行压缩、挤压等简单成形处理)。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为:40021911、40021912、40021990、40021919[1]

  商务部对韩国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了复审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修改反倾销税的建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经过调查,商务部裁定韩国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Kumho Petrochemical Co.,Ltd.)的倾销幅度为:2.9%。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7年11月22日起,将原产于韩国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丁苯橡胶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2.9%。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07年11月2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生产的丁苯橡胶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利害关系方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07年11月22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韩国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丁苯橡胶的期中复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1]进口货物收货人在办理上述产品进口申报手续时,应按照商务部和海关总署2006年第14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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