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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64号

2007-8-2 10:11:09    添加到收藏夹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7年第64号
【发布日期】2007-0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称原外经贸部)于2000年12月18日发布2000年第1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以下称被调查产品)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其中,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27%,韩国大韩电线株式会社与原外经贸部签订价格承诺协议。

  2006年4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18号公告,决定按照原外经贸部2000年第15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继续维持原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06年12月、2007年6月,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韩国大韩ST株式会社分别向商务部提交申请,请求由株式会社YAKIN川崎(YAKIN KAWASAKI CO.,LTD.)继承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的反倾销税税率,由韩国大韩ST株式会社(TAIHAN ST CO.,LTD.)继承韩国大韩电线株式会社在价格承诺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商务部就有关事宜通知了原反倾销调查申请人。国内不锈钢产业作为原申请人未对此发表评论意见。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材料表明株式会社YAKIN川崎是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的全资子公司,其前身是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川崎制造所。株式会社YAKIN川崎成立后,继承了川崎制造所的全部生产设备,成为专营不锈钢生产的独立法人,其原材料供应、客户关系及产能产量并未发生变化。大韩ST株式会社是大韩电线株式会社的全资子公司,其前身是大韩电线株式会社安山事业部。大韩ST株式会社成立后,继承了安山事业部的全部生产设备,成为专营不锈钢生产、销售的独立法人,其原材料供应、客户关系及产能产量并未发生变化。

  商务部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由株式会社YAKIN川崎(YAKIN KAWASAKI CO.,LTD.)继承原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NIPPO YAKIN KOGYO CO.,LTD.)在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和义务,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适用27%的反倾销税税率,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NIPPO YAKIN KOGYO CO.,LTD.)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将按照“其他日本公司”的税率,适用58%的反倾销税税率;由韩国大韩ST株式会社(TAIHAN ST CO.,LTD.)继承韩国大韩电线株式会社(TAIHAN ELECTRIC WIRE CO.,LTD.)在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和义务,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适用价格承诺协议,韩国大韩电线株式会社(TAIHAN ELECTRIC WIRE CO.,LTD.)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将按照“其他韩国公司”的税率,适用57%的反倾销税税率。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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