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新闻
通关指南
加工贸易
检验检疫
关税实务
商务资讯
世贸专栏
口岸物流
知识产权
报关考试
专题报道
会员中心
海关法规
海关论坛
首页
首页
>>
加工贸易
>>
原产地管理
>>正文
名称
全文
作者/公司
信息
下载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62号 发布聚酯切片、涤纶短纤维日落复审到期公告
2007-8-4 10:12:15
添加到收藏夹
文章来源:
公平贸易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不超过5年,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在相关反倾销措施(见附表)终止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书应包含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充分证据。
如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未按本公告规定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在反倾销措施终止前商务部也未决定主动进行期终复审的,原反倾销措施将于到期日起终止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七年八月三日
附表:
郑重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出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发布本文之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中国海关事务网站赞同或者否定本文部分以及全部观点或内容。如对本文内容有疑义,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文章点击:】【
发送给好友
】【
关闭
】
相关文章
上篇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64号
下篇文章: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67号 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甲乙酮的初裁公告
今日点睛
·
全国第一个地库式保税仓库投入使用
·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14号 关于《公布2008年化肥进口关
·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14号 关于《公布2008年化肥进口关
·
破获一起绕关走私海参案
·
破获一起绕关走私海参案
·
新修订企业分类管理办法问答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
热点聚焦
·
进口流程
·
关于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改革
·
敬告:本站属于非政府性关务资讯网站
·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9号
·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和申报
·
出口退税的报关手续
·
中国海关事务网介绍
本站动态
-
业务咨询
-
相关链接
-
客户服务
-
合作伙伴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中国海关事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