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年内有效。
海关有权作出预归类决定的范围不同。《归类管理规定》中规定,直属海关经审核认为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归类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有明确规定的,才在接受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发《预归类决定书》,并且告知申请人;而对于经审核认为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归类事项属于上述归类法定依据没有明确规定的,则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按照规定申请归类行政裁定。而原《暂行办法》实行的约束性预归类不区分是否有明确规定,均可以作出《约束性预归类决定书》。
海关预归类决定错误或者失效怎么办
商品归类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比较强的工作,正确认定货物的商品归类有赖于对货物的全面了解和对进出口税则等相关归类法律依据的准确适用。海关预归类审核、申报环节归类审核、后续稽查归类审核分别由海关的不同部门负责,不同部门的执法关员基于对货物的不同认识和对进出口税则及其注释的不同理解,对于同一商品的归类审核认定的结果可能出现不一致。由于商品归类的不同会引起海关征收税款的变化,这种情况常常会引发进出口企业的异议。如本案中A海关对于瑞安公司进口的同样的刀库在审单环节和预归类环节分别作出了不同的归类决定,以致该公司提起行政复议。为了避免上述现象的发生,海关采取一系列措施提高海关归类执法的统一性,主要是:调整归类部门职能,进一步强化归类部门对本级和下级海关的归类指导作用;在归类工作中应用商品归类计算机管理系统,确保不同部门归类审核结果的一致性;通过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商品归类决定和商品归类行政裁定,将其作为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与规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提高海关审核认定商品归类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由于海关归类部门是确定商品归类的专业和权威部门,如果某项商品在进出口前经过了归类部门的预归类,海关通关现场和稽查部门一般会按照预归类决定确定的归类意见审核确定该项商品的归类。本案中,A 海关审单部门作出归类审核在先,归类部门作出预归类决定在后,经过复议审查,预归类决定是正确的。但是,在海关执法过程中,归类部门作出的预归类决定也有可能出现错误或者失效。预归类出现错误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1、申请人提供货物虚假材料或是隐瞒货物真实情况致使海关作出错误的预归类决定;2、申请人提供的商品资料不准确或不全面,导致海关作出的预归类决定错误;3、预归类审核关员故意、过失的原因导致预归类决定错误。导致预归类决定失效的情况是作出预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
在预归类决定错误或者失效的情况下,海关应当予以撤销。根据《归类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预归类决定书》的直属海关应当立即制发《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撤销通知单》或者发布公告,通知申请人停止使用有关的《预归类决定书》。
如果申请人已经使用错误的《预归类决定书》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归类并经海关征税放行的,就可能造成税款的少征或者多征。根据《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如果是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并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果多征了税款的,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也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