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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就商品预归类引起的复议答问

2008-6-4 13:47:46  海关总署  添加到收藏夹
1年内要求海关退还,但是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多征税款的除外。对于因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变化导致预归类决定失效的情况,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已征进出口货物的税款不予调整。

 

    本案中,A海关审单部门虽然对瑞安公司20078月进口的刀库审定归类错误,但与按正确的商品编码归类后适用的关税率是一样的——7%,因此不涉及海关已征税款的调整,A海关只要对瑞安公司进口的该批刀库重新确定归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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