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新闻 通关指南 加工贸易 检验检疫 关税实务 商务资讯 世贸专栏 口岸物流 知识产权 报关考试 专题报道 会员中心 海关法规 海关论坛 首页

首页>>检验检疫>>基础知识>>正文
   
订立检验、复验和检验机构条款应注意哪些问题?

2007-11-1    添加到收藏夹
   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密切关系着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因为它涉及到检验权、检验机构以及有关的索赔问题。

   根据国际惯例,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时间和地点,一般有以下三种做法:

   ①以离岸品质、数量为准。就是由卖方在装运口岸装运前,申请检验机构对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重)量进行检验,检验后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商品品质、数(重)量的最后依据。这种做法,买方对货物无复验权,也就是没有提出索赔的权利。

   ②以到岸品质、数量为准。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当地的检验机构检验和出具的检验证书为最后依据,如品质、数(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凭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除非造成上述不符情况属于承运人或保险人的责任,卖方一般不得拒绝理赔。

   ③买方有复验权。就是卖方在装运前进行检验的检验证书,并不是最后依据,而是交货依据,货到目的地,允许买方进行复验,发现到货的品质、数(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属于卖方责任的,可凭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这种做法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我国在进出口业务中,大都采用这种做法。

   国际上承担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的机构有国家政府设立的官方机构,也有民间的检验机构,还有由生产者自己进行检验。它们的背景、能力、技术、信誉各有不同,所以买卖双方有必要共同选定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在合同中订明,它的检验证明才能被双方接受。




郑重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出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发布本文之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中国海关事务网站赞同或者否定本文部分以及全部观点或内容。如对本文内容有疑义,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文章点击:】【发送给好友】【关闭
   相关文章
 上篇文章: 签订贸易合同中包装条款应注意哪些问题?
 下篇文章:

贸易合同索赔条款一般有哪些内容?

     今日点睛
·全国第一个地库式保税仓库投入使用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14号 关于《公布2008年化肥进口关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14号 关于《公布2008年化肥进口关
·破获一起绕关走私海参案
·破获一起绕关走私海参案
·新修订企业分类管理办法问答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
     热点聚焦
·进口流程 
·关于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改革
·敬告:本站属于非政府性关务资讯网站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9号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和申报
·出口退税的报关手续
·中国海关事务网介绍
本站动态 - 业务咨询 - 相关链接 - 客户服务 - 合作伙伴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中国海关事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