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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惠国对我经香港转运转口的出口商品有何特殊规定?什么是“未再加工证明”?

2007-11-1    添加到收藏夹
    加拿大政府于1982年4月22日正式通过一项对中国放送直运规则的规定,名为“对中国实行关税豁免的法令”,允许中国卖断香港的商品转口至加拿大时可以享受普惠制减免关税待遇,但必须符合两项条件,即:

(1)产品必须是中国原产的,并持有中国出具的原产地证明书格式A及海关发票,上述单证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2)产品应从香港直运加拿大港口,送交加方收货人。

    奥地利政府和欧盟要求:中国经香港转口至奥地利或欧盟的商品必须由香港的有关机构签发“未再加工证明”(CERTIFICATEOFNON-MANIPULATION),方能享受普惠制待遇。经与奥地利政府及欧盟协商同意,委托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对这些产品签署“未再加工证明”。分别自1989年4月1日和1996年4月1日起,对经香港转运至奥地利及欧盟的商品,在内地获得普惠制产地证书的,在香港还须向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在内地已获得普惠制产地证书,并有联运提单的,可不再向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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