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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普惠制新方案主要内容和特点有哪些?

2007-11-1    添加到收藏夹
    普惠制给惠方案(GSPSCHEME)是各给惠国政府或国家集团为实施普惠制所制定的具体执行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地以法令形式公布。

    1971年7月1日,欧共体作为第一个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普惠制待遇的给惠国家,开始实施它的第一个普惠制给惠方案,其成员国作为一个统一的国家集团,实施同一个普惠制给惠方案,该方案分为工业品给惠方案和农业品给惠方案等,对原产于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实行普遍的关税优惠。在1994年年底之前,欧共体基本上沿用1971年的方案。

    自1995年1月1日起,随着欧洲联盟的建立,欧盟对有关工业品的普惠制给惠方案作了重大的修改。1998年12月30日,欧盟委员会在第L357号官方公报上以第2820/98号条例公布了再次作了重大调整的并于1999年7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实施的最新普惠制给惠方案。新方案将原来的工业品检惠方案和农业品给惠方案合并为一个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关税削减幅度。

关税削减幅度又称普惠制优惠幅度,即最惠国税率与普惠制税率的差额,欧盟将最惠国税铉称为协定税率。在欧盟的普惠制给惠方案中对关税削减幅度规定为按产品敏感程度确定其普惠制税率。方案将爱惠产品按敏感程度划分为四大类,并分另列入4个清单:

①第一类为最敏感产品清单(清单一)。该清单主要涉及到联合分类目录的33个章204个4位数品目项下的约978个6位数产品组的产品,主要是部分农产品、纺织品、个别品目的工业用油脂和铁合金等,其普惠制税率为协定税率的85%,即优惠幅度为协定税率的15%。

②第二类为敏感产品清单(清单二)。该清单主要涉及联合分类目录的52个章213个4位数品目项下的约800个左右的6位数产品组的产品,主要是部分农产品、部分化工品、皮革、木制品、鞋类、陶瓷、玻璃制品、机电产品和玩具等,其普惠制税率为协定税率的70%,,即优惠幅度为协定税率的30%。

③第三类为半敏感产品清单(清单三)。该清单主要涉及联合分类目录的40个章241个4位数品目项下的近800个6位数产品组的产品。主要是部分农产品、部分化工品、皮革、草柳编制品、陶瓷、玻璃制品、钢铁制品和机电产品等,其普惠制税率为协定税率的35%,即优惠幅度为协定税的65%。

④第四类为不敏感产品清单(清单四),该清单主要涉及联合分类目录的53个章505个4位数品目项下的近2000个左右的6位数产品组的产品。主要是未列入前三个清单的产品,其普惠制税率“0”,即优惠幅度为协定税的100%。(2)保护措施。

    保护措施是各给惠国为了保护本国生产者的利益而在普惠制方案中制订的一系列保护性措施。毕业制度就是其中之一,即:当给惠国优惠进口的某个受惠国的鞭项产品其数量已显示出较强的竞争力时,就取消该受惠国某项产品乃至全部产品享受优惠的资格。

    欧盟在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普惠制方案中取消了以前对敏感性工业产品所彩的最高限额和固定免税额度和关税配额等保护措施,首次提出建立“毕业制度”,作为保护措施的一项重要机制。欧盟所实行的毕业制度是指对特定受惠国的特定行业产品实施毕业。在1999年7月1日起实施的最新普惠制方案中继续实行“毕业制度”。

(3)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是给惠国的普惠制给惠方案中主要组成部分和核心,欧盟于1999年1月15日在第L10期官方公报上发布了第46/1999号条例,对原产地规则的部分条款作了补充和修改,欧盟现行原产地规则中有以下主要内容:

①原产地标准。

实行加工标准,并附有一张《加工清单》,其中规定了一些使含有非原产成份的产品取得原产资格的附加加工条件。

②加工清单。

    新加工清单改变了以往只列明部分含非原产原材料产品的加工要求及加工标准的,而是将H.S.编码第1~97章的所有产品对非原产原材料的加工要求全部列出。新加工清单有四个栏目:

    第一栏为产品的H.S.税目号;

    第二栏为产品的描述,即品名;

    第三栏列入了该税目号项下产品对非原产原材料的加工要求,在这一栏一般都规定了不得使用同一税目号下的非原产原材料。

    第四栏是新增加的对加工要求的选择项目,这一栏对使用进口成份所规定的比例要低于第三栏,这种同时列出两个加工标准或加工要坟的栏目供选择的方法,对出口受惠国选择进口原材料留有了选择的余地,只需满足其中任何一栏的要求,产品即可获得原产资格。

③给惠国成份。

    欧盟实施给惠国成份,即产品中使用了从欧盟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加工或装配成产品后,再出口到欧盟时可作为受惠国的本国成份对待。在使用给惠国成份时,受惠国的有关签证当局在签发普惠制证书时应参考流动证书EUR.1或发票申明。

④原产地累计。

    继续实行有关区域性原产地累计的具体做法

(4)受惠国家和地区。

    将受惠国和地区的总数增至171个,另加最不发达国家49个。

(5)方案的有效期。

    根据欧盟委员会于1998年12月30日公布的第2820/98号条例规定,新方案的有效期从1999年7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6)特殊鼓励安排。

    特殊鼓励安排条款是欧盟普惠制方案中的一个新内容,根据特殊鼓励安排,欧盟对符合特殊鼓励安排条款的产品在上述四个清单的关税削减幅度的基础上,再给予额外的减税幅度。

(7)其它内容。

    明确规定休达和梅利利亚不列入“共同体”的概念范围。

    规定对产地证格式A的事后核实与受惠国对产地证副本保存的期限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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