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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损商品估损贬值有哪些原则和要求?

2007-11-1    添加到收藏夹
    (1)估定进口商品的残损贬值的基本原则,应以其使用价值为基础,结合销售情况全面考虑。

    (2)按等级、体积、面积、长度和主要成份等计价的残损商品,一般根据其化验或测试结果及使用效能降低的比例,结合使用和销售的影响综合估损。

    (3)对生产设备与大宗原材料的残损,主要根据使用效能的降低,使用寿命的缩短和用途局限性上所受的影响来确定其贬值率,销售影响只作次要因素考虑。

    (4)对市场销售的日用消费品的残损,主要考虑好货与坏货销售价值的差异程度,适当参考使用价值来估定贬值率。

    (5)对大宗商业销售商品的残损,可按使用价值和销售影响,全面权衡后估定其贬值率。

    (6)商品使用价值,应以合同中订明的用途为主要依据,合同未订明用途时,则应根据该货好坏部分的实际使用情况来考虑。

    (7)对已完全丧失原定使用价值但尚能改作其它用途的残损商品,可根据到货地的加工整理条件和销售使用情况,按较有利的用途和价格,估定适当的残余价值。对食品、药品则应从严掌握。

    (8)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为推定全损:(1)残余价值不足20%,必须经加工整理才能有销售、使用价值,但加工整理所需要费用接近残余价值的;(2)机电仪的核心部分或主机损坏,影响整件(台)的使用,不能修复或不值得修复的;(3)食品、药品受损或污染后,经主管部门鉴定,对人体健康和禽畜饲养有危害的;(4)使用残损商品可能导致严重污染的。

    (9)地脚(扫仓品)应扣除杂质,结合其加工费用,再估定适当的贬值率,对已完全丧失使用价值或不值得加工整理的,应视作废品。

    (10)残损货物经过加工、整理、修配后,仍能正常使用时,对其合理费用应予证明。经加工、整理、修配后对使用或销售仍有影响的,应给予合理贬值。

    (11)由于加工、整理、修配所引起的额外费用,经审核后认为合理的,可予证明。

    修理费用的掌握原则:(1)修理费用,可参照国内同类行业的工时费用标准。(2)修配时,使用的进口原材料和零配件应按CIF价格作价,一般不按国内市场价格估算。(3)同一批商品分调几个地区修理时,应根据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的合理修理费用掌握。

    (12)机电仪类商品零件短少或部分损坏,以致影响整件使用时,在国内不能修配者,如属发货人责任,应由订货部门报请发货人补货或换货,可不予估损。如属其他责任方的责任,应由申请人通过订货部门向发货人查询其补换货物的CIF价格后予以证明。在国内能够修配的,按所需的合理费用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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