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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2007-11-23 10:43:41    添加到收藏夹

  第十五条 保险人取得代位请求赔偿权利后,以被保险人向第三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申请扣押船舶或者第三人同意履行义务为由主张诉讼时效中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保险人取得代位请求赔偿权利后,主张享有被保险人因申请扣押船舶取得的担保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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