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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运输合同

2007-12-19 9:39:33    添加到收藏夹

订立合同双方

 

(简称甲方)委托 交通厅海运局(简称乙方)计划外托运 (货物),乙方同意承运。根据《经济合同法》和 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 吨位船舶一艘(船舶 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    港运至    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 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   货物于   天内集中于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5天内派船装运。

 

第三条 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 小时内装完货物。

 

第四条 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   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货规第3条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第五条 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 方负担。

 

第五条 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 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 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0.075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第七条 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 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 运输费用

 

      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 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 ,全船运费为     元,一次计收。

 

港口装船费用,按          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第九条 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   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 份,交 等部门各存一份备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 交通厅海上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 公证处公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

 

方: (盖章) 方: (盖章)

 

人: (签章)

 

开户银行:

 

号:

 

日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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