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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解读内贸货物跨境运输

2007-11-21 10:37:48    添加到收藏夹
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试点工作的公告》(2007年第5号),决定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试点。

    一、含义
  “内贸货物跨境运输”系指国内贸易货物由我国关境内一口岸启运,通过境外运至我国关境内另一口岸的业务。
  二、背景
  东北地区是我国重要能源、原材料和商品粮的生产和储备基地,由于运力有限,东北地区运往南方的物资难以及时运出。这不仅成为制约该地区经济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也使我国其他地区难以有效利用这些重要资源。
  多年来,海关总署一直对“北货南运”问题十分关注,多次积极主动协调有关主管部门,对东北省份提出的内贸货物借道国际水域运输的个案请示,予以支持和协助。考虑到运力紧张问题长期存在,海关总署还专门组织人员调查研究,探索建立长效机制,解决实际问题。
  同时,为开辟适宜的运输路线,黑龙江省政府也多次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赴俄滨海边区考察出海运输通道,并已就运输线路及港口问题与俄有关方面达成共识。
  三、经过
  2006年7月26日,黑龙江省政府请示国务院办公厅,表示希望开通该省内贸集装箱和散货由绥芬河市过境俄罗斯,经俄符拉迪沃斯托克(海参崴)港、东方港、纳霍德卡港等港口,运往上海、宁波、广州等东南沿海港口的运输方案,请国务院给予支持,并协调海关总署、交通部和国家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监管措施。国务院办公厅请海关总署商有关部门办理。
  2006年8月中旬,温家宝总理率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黑龙江省考察,该省将这一运输方案列入在请求国家解决的有关事项中。国务院办公厅将该事项转海关总署牵头办理。
  海关总署领导对此问题十分重视,要求监管司认真研究,提出切实处理方案。9月8日,龚正副署长专门召开了署办公会议进行专题研究。会议决定:考虑到东北运力紧张的客观现实和南北货物结构互补的特点,为落实国家“十一五”发展规划和“振兴东北”的战略部署,海关从尊重和顺应现代物流发展规律出发,对黑龙江省提出的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一事,给予积极支持。
  由于这种内贸货物不涉及进出口贸易,不属于海关传统监管职责范围,但因其涉及进出境问题,跨境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风险和新情况、新问题,对海关监管是全新的任务,从切实解决实际问题,以及统一规划、逐步实施的角度出发,海关总署决定先期在限定范围内进行试点,视试点情况再总结完善,适时推广。
  考虑到这种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还涉及其他政府部门,9月下旬,海关总署邀请交通部、铁道部、质检总局、外汇管理局等相关部委的同志,召开专门会议,通报了有关背景情况及海关总署办公会议决定。各部委同志经过认真研究和广泛讨论之后,同意海关总署意见并支持先期试点的实施方案,有关部委将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对外发布公告。
  海关总署已于今年2月14日,专门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试点工作的公告》(2007年第5号),决定从2007年3月1日起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试点。同时,为保障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的顺利实施,海关总署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监管操作规程(试行)》,已于今年2月15日正式印发有关海关执行。
  据了解,为配合海关总署2007年第5号公告的执行,质检总局、交通部已经分别专门对外发布了2007年40号公告和2007年11号公告。
  四、要求
  (一)限口岸和运输路线
  试点阶段仅适用于黑龙江省内贸货物经俄罗斯口岸过境运至我国东南沿海港口的管理。试点阶段的出境口岸限绥芬河,进境口岸限上海、宁波、黄埔,所经俄罗斯口岸限海参崴港(符拉迪沃斯托克)、东方港、纳霍德卡港。
  (二)限参与企业
  试点阶段允许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仅限于黑龙江省资信好、规模大、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经营企业从事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前,应到哈尔滨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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